Loompster wrote:那是古早的時候吧,現在不是這樣子,很多東西是被所謂的第三類人給把持著,第一類的根本不想管,他們只想要利用第三類的去幫他們做事情。 第一類與第三類其實是同一群人,儒家早就說過「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意思是說法律是定給百姓遵守的,貴族無須遵守樓主一直說台灣法治社會,但台灣法律多如牛毛,但是否要執行有很大彈性空間。比如欠稅,小老百姓欠稅,國家絕對不會放過;但如果是大老欠稅,很奇怪稅捐機關就一直不去收,等過了法律追溯期限就免除。以前孫道存被追稅,實在是因為行為太囂張被媒體報導,政府說要他坐牢,很快就吐錢出來,這麼好追的稅也不知為何要拖這麼久執行彈性這麼大,依貴族平民又有極大差別,就是人治社會而非法治
Lisa_Hsu wrote:第一類與第三類其實是同一群人,儒家早就說過「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意思是說法律是定給百姓遵守的,貴族無須遵守 那些糟粕的東西,就不用放在心上了。看人要看優點,這篇好像沒有討論儒家思想的優劣,純粹LDS而已。如果要談儒家思想,也沒問題,歡迎。
大部分的人在談社會階層的時候,焦點都放在「依照社會經濟財富狀況的分類」,所以很多鄉民都使用「下一階層」、「下雜」的用語。然後進一步提到「管理」。韋伯其實已經稍微修正了古典階層的概念他認為在社會階層或社會分層(social stratification 或 class division)當中,身分團體是衡量社會階層的要素之一。所以這樓LDS的時候,刻意避開經濟基礎的分類方式,如果要按照經濟基礎的分類方式,那應該把第一類人當中的奸商,第二類人當中的貪官汙吏,以及第三類人當中的黑金,拿出來放在一起。這樣的觀察方式,或許可以滿足某些人的觀點。總之,在與典籍對話的過程中,雖然是LDS,但我自己也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