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規查詢系統
還有
臨檢專題報導
以及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以上均可作為拜讀樓主大作的參考
我可以無能,但我不能無知
感謝樓主的這篇文章,讓我學習很多
補充一則新聞
罵警「趕羚羊」 吃妨害公務罪嫌
攔檢進警局不爽開罵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網路族流行「趕羚羊」、「草枝擺」等髒話諧音字眼,也被拿來當做卸罪之詞!廖姓男子昨日凌晨與友人在中市街頭被警方攔查,因沒帶證件,警方帶回警所清查,廖某被釋回時,在警所外大聲說「趕羚羊」,員警認為他是說「幹╳娘」,將廖再押回警所,廖辯稱「趕羚羊」是他的口頭禪,是警員聽錯了,警方偵訊後,仍將廖某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才剛出獄的廖某感到懊惱,向警方道歉,但為時已晚。
男子辯稱是口頭禪
昨天凌晨零時40分許,中市警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巡佐余東燦及員警鄒介迪巡邏時,發現廖某及友人在街角聊天,2人看到警方轉身要離開,警方覺得可疑將2人攔下盤查,廖某因沒帶證件被帶回警所清查。
經過清查,由於2人並無明確犯罪行為,警方將2人釋回,不過,廖某卻在警所門口對著鄒員大罵「趕羚羊」,並不斷挑釁,余姓巡佐見狀將廖再度押回警所,但廖某仍不斷辱罵鄒員,警方全程攝影,以妨害公務罪嫌偵辦,廖某此時以「趕羚羊」是他的口頭禪、員警聽錯了辯駁,不過警方認為該說法是推託之詞,仍將他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因為其中某些部分與我們請教的法律專家有些出入
所以較具爭議性的部分我們暫時擱置一邊
(畢竟不是我們說了算數)
像是本案警察是否違反程序及意圖引誘犯罪這些
在另一版也是造成很大的爭議
所以不在這另行討論
我僅對樓主認為本次事件最大敗筆"訴諸網路媒體"這件事提出我的看法
事情發生在八月一日, 直到訴諸網路媒體後
事情才獲得重視, 警局督察也親自前往與女孩及家屬溝通了解
甚至有許多專業人士都熱心表明願意出面幫忙溝通協調
您所建議的"找民代"一事, 在事發後家屬已經四處求助無門
也許是案件不夠大?或是不値得處理?
該找的~能找的都找了
在媒體還沒曝光前, 這女孩和她家人完全只能在家等待檢察官的通知
也許是他們真的是算是"小老百姓"吧!?
所以我只能選擇到這兒來發文求援
或者說這是當時我唯一能幫她作的
01的朋友們(您口中的鄉民)給的幫助非常的大, 也許您沒見到
不過請不要否定他們在這次案件中耗費時間精力來幫助我們的熱誠
我還是要謝謝樓主這篇
幫我解釋了為何直到媒體報導前我都不願意在網路上公開事件發生的人事時地物
我們爭的絕對不是那一口氣
從頭到尾~女方都沒說過要對警察提出告訴
即使因為這樣的堅持~讓熱心要幫忙的法律專家感到可惜
我們要的 真的只是讓一件不應該發生的誤會
不在這女孩的人生中留下記號
僅此而已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如果有其他的疑問,我很樂意與大家討論,但我們純就法理及實務上研究,那些情緒性的,恕我直接給您黑名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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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某些大大還是別那麼激動了,我想大部分的人最在意的大概是這幾點了(先排除故意跟警察抬槓的人)
1.我怎知他是不是真正的警察阿?
建議:不管他是否著制服與否只要你覺得有疑問那就不要客氣,拿起你的電話直撥110請他派遣當地線上其他制服員警到場協助查驗(110系統除了鄉下且偏遠地區否則都是直通各縣市總局的勤務中心)
2.若他是真警察但值勤過程及態度不佳或被帶回查證但卻無其他違法事証,至使本人覺得權益受損怎麼辦?
建議:現在的3c用品很多都有蒐證功能(例如許多人會隨身攜帶的手機或mp3等),所以第一步就是先冷靜及好好的蒐證吧(因為這關係你的下一步)接下來你如果覺得警察的盤查是違法且理由是你不認同的等等等,請向他索取臨檢異議紀錄表然後持此表向法院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讓法官裁定誰是誰非吧。
3.若員警經你要求後仍不願提供意義紀錄表呢?
還是拿起你的電話直撥110或督察室或想訴諸媒體民代也行,但以上應對方式至少不會讓自己因為抗拒盤查有了言語或肢體上的衝突遭強制帶回甚至遭“妨害公務”法辦。
歡迎大家表示其他不同意見,但希望能如開板大聲明的一般純就法理及實務上研究及討論,那些情緒性的就謝謝囉。
不過像我們一般民眾要做到像文中作者這樣熟知各項法條可能很難~~
行政罰法第 17 條、大法官釋字535號 與員警取締作業實作
但是作者提供的法條應該還是滿好用的~~~
只要自己沒錯~~態度平和而堅定~~基本上員警大多會知難而退~~
不過說真的~~這兩個員警在值勤方面也許沒錯~~~
但是錯再他們把事情鬧大~~~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今天如果他們對待的是一個滿身刺青的小混混~~我想不會有人挺那位刺青男吧~~
而今天他們對一個女生這樣做~~這個社會是同情弱者的~~
就算最後那兩位大哥沒被懲處~~但是可能也別想升官了~~
不過我想便衣刑警應該不在乎升不升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