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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dog1805 wrote:
除了保險公司的理賠外...(恕刪)
不要誤導當事人,
正確應為,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你絕對有過失,
業務過失之本刑為一年以下,而你如無前科又未與被害人和解之情況下,
最輕很難低於4個月,每月如算30000,4個月就12萬,且留下業務過失傷害之前科,
請自行思考,
民事賠償即由被害人舉證其損失由民事庭法官判別責任比例判決,
因你為執行職務致被害人受傷,
雇主有連帶賠償之責,
如雇主代為賠償你還是要返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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