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扯,網路分享自己嬰兒裸照被送辦

要業績嗎
網路不是一堆部落格....那婦產科醫生要先抓啦
我覺得換個角度想
這些警察依法辦事有什麼不對嗎

套句星爺電影裡的台詞
法律就是法律,每一個字每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

既然條文清楚寫明又沒有其他細則說明的
那為什麼警察不能移送?

有沒有罪本來就是法官的事
立法不週全也是立法者的事
真要說擾民怎麼樣也不會輪到這些執法者的警察身上

如果警察不照條文辦事
都可以加諸一些所謂的 "照常理想" "自我判斷" 的話
那才會變成一件很可怕的事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台灣警察只會幹這種事嗎?
早上看了這條新聞,

我只想到 BBH ,

原來警察眼中 BBH 是色情網站,

HINET守門員怎麼沒有守好

害我一直上色情網站
台灣警察只愛坐辦公室吹冷氣上網抓有的沒的.是不爭的事實..
例子多到舉不完...一般大多是..
兒少29條..要不就妨礙風化..
兒少29條還好理解...有獎勵條例依法送就有獎又有業績..
跨區辦的話還多加一隻小功..造成跨區搶業績的情況很嚴重
看過無數的案例是~高雄人跑到台北做筆錄..很嚴重的擾民..
更慘的是~同一個人跑了N處的警察局..俗稱一魚多吃...
兒少29本身也是惡法..加上獎勵條例..無數員警跨大解釋..狂送狂辦..
235條就很明顯單純灌業績了.也是跨大解釋.狂送狂辦..
其他還有很多相關網路觸法..比如醫藥法.著作權法..

另外一個值得關心的議題就是....員警釣魚....
釣魚行為是否合乎程序正義非三言兩語可以道盡....
就單純看現行的判例...台灣司法共識似乎採中庸之道...
不完全禁止警察釣魚行為(很多國家是不允許此行為的..).
這很模糊..幸好日前有個判例希望能做出一個公認的標準..
刑期在兩年以下..不允許員警釣魚行為.. 雖然離完全不准警察釣魚還有一大段距離...
但也算是台灣人權運動的一個進步..

抓闖紅燈也是類似釣魚的方式阿,其實要改善交通,何必躲在後面,
就直接站在紅綠燈下,應該就沒人會闖紅燈了吧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上次逛PCDVD
有看到有人貼無名
媽媽餵奶的影片還露點
另外若這樣路邊餵奶算不算妨礙風化???

不過這嬰兒私處很雄偉!
哇這嬰兒要感謝爸媽生的好
我以前所看過的嬰兒的大小好像比我小指頭還小

想也知道警察找理由
我還以為大陸的金盾工程才是網路極權
沒想到台灣的人工網警更勝一籌= =

電腦硬體判斷毫無人性化就算了
網路警察居然比電腦程式更無人性
看報導連檢察官看了都覺得很扯
無辜平民百姓被移送還被嚇到皮皮抖
有夠離譜的
好像01上也發生不少次被各種調查單位OOXX的...
警察缺績效缺的兇啊

找不到老虎
只好抓幾隻蒼蠅來打囉

真的找不到老虎嗎?
還是怕被老虎咬?

sanfel wrote:
這些警察依法辦事有什麼不對嗎

sanfel wrote:
法律就是法律,每一個字每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


您看看法條..235法條如下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有幾個重點.
1.散布、播送或販賣..網路貼圖如果無相關保護措施的話確構成散布
2.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您覺得員警依法辦案??他憑甚麼覺得嬰兒照猥褻了???

我想該員警的心態可能是..曾經有人貼露點照被判...
約當事人來做筆錄看看...如果當事人來的話就送看看..(我也願意相信沒有員警故意抓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
一般人接到員警電話大多不知道怎麼應對...
加上員警又會威脅利誘(俗稱辦案技巧)
一邊說這小事來配合一下沒事的...一邊說不來的話通知不到就拘提之類的鬼扯蛋也敢說....
大多數的人都會配合的..因為心想~自己真的也沒做啥事..
殊不知這樣就落入陷阱...
無論最後結果如何...簡易判刑,緩起訴,不起訴..都將留下刑事記錄(前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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