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換個角度想這些警察依法辦事有什麼不對嗎 套句星爺電影裡的台詞法律就是法律,每一個字每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既然條文清楚寫明又沒有其他細則說明的那為什麼警察不能移送?有沒有罪本來就是法官的事立法不週全也是立法者的事真要說擾民怎麼樣也不會輪到這些執法者的警察身上如果警察不照條文辦事都可以加諸一些所謂的 "照常理想" "自我判斷" 的話那才會變成一件很可怕的事
台灣警察只愛坐辦公室吹冷氣上網抓有的沒的.是不爭的事實..例子多到舉不完...一般大多是..兒少29條..要不就妨礙風化..兒少29條還好理解...有獎勵條例依法送就有獎又有業績..跨區辦的話還多加一隻小功..造成跨區搶業績的情況很嚴重看過無數的案例是~高雄人跑到台北做筆錄..很嚴重的擾民..更慘的是~同一個人跑了N處的警察局..俗稱一魚多吃...兒少29本身也是惡法..加上獎勵條例..無數員警跨大解釋..狂送狂辦..235條就很明顯單純灌業績了.也是跨大解釋.狂送狂辦..其他還有很多相關網路觸法..比如醫藥法.著作權法..另外一個值得關心的議題就是....員警釣魚....釣魚行為是否合乎程序正義非三言兩語可以道盡....就單純看現行的判例...台灣司法共識似乎採中庸之道...不完全禁止警察釣魚行為(很多國家是不允許此行為的..).這很模糊..幸好日前有個判例希望能做出一個公認的標準..刑期在兩年以下..不允許員警釣魚行為.. 雖然離完全不准警察釣魚還有一大段距離...但也算是台灣人權運動的一個進步..
我還以為大陸的金盾工程才是網路極權沒想到台灣的人工網警更勝一籌= =電腦硬體判斷毫無人性化就算了網路警察居然比電腦程式更無人性看報導連檢察官看了都覺得很扯無辜平民百姓被移送還被嚇到皮皮抖有夠離譜的好像01上也發生不少次被各種調查單位OOXX的...
sanfel wrote:這些警察依法辦事有什麼不對嗎 sanfel wrote:法律就是法律,每一個字每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 您看看法條..235法條如下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有幾個重點.1.散布、播送或販賣..網路貼圖如果無相關保護措施的話確構成散布2.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您覺得員警依法辦案??他憑甚麼覺得嬰兒照猥褻了???我想該員警的心態可能是..曾經有人貼露點照被判...約當事人來做筆錄看看...如果當事人來的話就送看看..(我也願意相信沒有員警故意抓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一般人接到員警電話大多不知道怎麼應對...加上員警又會威脅利誘(俗稱辦案技巧)一邊說這小事來配合一下沒事的...一邊說不來的話通知不到就拘提之類的鬼扯蛋也敢說....大多數的人都會配合的..因為心想~自己真的也沒做啥事..殊不知這樣就落入陷阱...無論最後結果如何...簡易判刑,緩起訴,不起訴..都將留下刑事記錄(前案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