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hung kan wrote:
如未經承租人同意進入承租人之住所,
為觸犯侵入住所罪...(恕刪)


這一條是用在合約期間內的,
合約期間一過, 就沒有承租人同不同意的問題了.
一、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分要求其於何時搬離,若不從,屆時將訴請法院強制執行搬遷,收件地寫租屋址,交代家人萬不得代收任其寄存郵局。
二、持契約書影本,向法院遞狀欠款返還積欠之房租,註明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地址一樣寫租屋處,法院收文後會發補正通知書,待收到後再持往戶政所以身分證字號調戶籍謄本,再寫呈報狀給法院,至此靜待開庭。
三、存證信函丁所定期限到後,以信函及租約影本,向法院作民事起訴 為遷讓房屋,依法起訴事事.......,至此靜待開庭,待判決確定證明下來再持聲請強制執行, 趕出去。
tansywen wrote:
剛好我們家遇過這種事...(恕刪)



聽17 樓的就對了啦!!

房客是相對的弱勢,只要房東動到任何房客的財產物品,他有權叫你賠償的!

越強硬,就算你帶了里長、警察人員來驅趕、換鎖、幫房客(未同意)搬物品,

只要上法院,也站不住腳!

要由法院來決定房客該何時離開,而不是房子的所有者"自行"決定。
分開旅行,獨自拍照。
你有跟他簽合約嗎

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了~~

這傢伙太惡劣
我剛剛寫了份起訴書,有人欠我家房租的....
------------------
壹、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坐落○○市○區○○段○小段○○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市○○路號○○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壹拾萬元之違約金。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

叁、證據:提出97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乙份、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郵局存證信函乙份、存證信函收件回執乙份等件為證。
tansywen wrote:
剛好我們家遇過這種事...(恕刪)


不過公證的話,就要繳稅耶...
epakelipsplease wrote:
合約到期了(到11/16號),還欠了一個月房租(恕刪)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請發存證信函表示不續租

換鎖會被告妨害自由
搬東西會被告強制罪和損毀罪
千萬不要這麼做
忘了寫這項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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