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cker2 wrote:
說實在的
當天跟你說要你當天就離職
已經違反勞基法第16條了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 10天前就要通知你得離職了好讓你有另找工作的機會
1年以上未滿3年 20天前
3年以上 30天前
實務上
1.能凹就凹 就是叫你做到今天 資遣費照勞基法算
(反正仗著一堆人不懂自己權利 或員工也不願張揚)
2.守法的公司直接給你預告工資(就是你貼的幾天前通知)
比方說工作滿兩年 今天叫你走路除了該給的遣散費外
在多給你20的天工資 但後面20天不準你進公司而已
這樣的話基本上應該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