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6 wrote:
請問小康哥
只要KIKI屋銷售為kitty正品,按所謂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理論,
係指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被授權人適法附貼商標而販賣流通時,
商標權即因此耗盡( exhausted)。
以上您所謂的被授權人是指店家嗎?
但該店家有被授權嗎?
如果說,該店家未付貼商標而販賣流通,那這樣商標權不是應該還在三麗鷗身上?
那適法的話,不是應該依法取得授權才能販賣流通?
以上我的言論如有錯,請指正
...(恕刪)
簡單說比如三麗歐為kitty台灣代理商並依契約取得授權,
得在台灣地區生產kitty商品,
三麗歐即為台灣區之被授權人,
他生產之商品或原廠所生產之kitty商品,
生產貼標後即為真品,
商標專用權人或被授權人不得再主張商標權。
但如店家自行繪製kitty文字及圖樣或生產其商品,
其行為則觸犯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但本件現今並無相關事証,
故無違法。
像kiki屋這樣
"利用kitty的餐具、佈置藉以招攬客人營業" 是否有違 公平交易法呢?
"而且間接使人誤以為該間kiki屋為sanrio 直營餐廳
進而影響sanrio的商譽、招牌"
這樣真的都無法可管嗎?
加上 "該店利用kitty的蛋糕模具 製作蛋糕販售營業,
或使該商品成為店內特色之一 以增加營收" 這樣是否有違著作權或其他相關的法令呢?
另外 該店店名 "kiki屋" 使用 sanrio 著名人物 kiki lala 中的kiki為名,
若sanrio 有在台灣申請商標且為該類別的話--- 這應該有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吧
而若sanrio 未在台灣申請該商標 ---這應該就沒辦法吧
而若有別間店的店名也叫 kiki X (如:kiki館 kiki店 等) ,且該店也有申請商標,
這樣的話 結果會如何呢?
以上問題,不知道有沒有哪位專家可以解答呢, 在此先謝謝了。
看該間kiki屋的 裝潢、陳設、餐點品質‧‧‧等 都與sanrio 直營的餐廳相差甚遠,
實在看不慣店家以這樣的手法營業 誤導顧客
在臘筆妹的網誌中
該店的茄汁培根是用蛋及火腿做成kitty的造形
是否有侵權的疑慮呢?
蛋有番茄醬畫出蝴蝶結與眼睛、鼻子,火腿只是KITTY造型,
所以蛋有侵權,火腿未侵權?
http://www.wretch.cc/blog/qting68/6768430
JPHO wrote:
想請問一下像kiki...(恕刪)
我之前就說過可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
應由三麗鷗公司對kiki屋與其合法授權之kitty商店之營業、服務之表徵,
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
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
向公平交委員會提出檢舉,由公平會進行調查,
如違法可依法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
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上述內容你可引用向三麗歐建議。
看大家如此激憤,
本想不要趕盡殺絕,
還是提供一個kiki屋違法之證據,
因kiki屋為經營提供餐飲服務之餐廳,
其KIKI商標權已被雀巢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430201之餐廳項目 ,
商標號碼為;00837023,
其公司之律師為陳長文,
如大家真如此痛恨該店家,
你們自行決定是否向該商標權利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