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好像大家也沒說法官有錯啊 .........

只是說他恐龍阿 ...........

恐龍也沒錯啊 .......




結論 : 大家都是對的

恐龍 : 我都趴到地殼裡了也中槍
那幾個逮捕貪贓枉法法官的警察,
難道一定是學法律的嗎?

法官要審判醫生的醫療疏失,
一定要自己也學醫嗎?
_________________

檢察官應該是學法律的

所以要過醫療鑑定

ken16885858 wrote:
還是要再說一次......(恕刪)


哎!

好吧!你就繼續自持己見吧!
慢慢思考一下會更清楚的.

祝你順心.
這讓我想到九品芝麻官的劇情
按照表面證據,黃老爹的媳婦強姦了林員外是成立的

法律不外乎情理法,只講表面證據而不懷疑案件任何可疑之處去抽絲剝繭
只能期待我們都不要和懂法律或有錢人打官司
winsonatmob wrote:
如果法官凡事都要求要有直接証據的話,
那法官在判決車禍案件時,
對於那條 "應注意, 可注意, 但未注意",
其中 "可注意" 那項,
不知道有沒有要求 "可注意" 的直接証據,
還是依據現埸條件, "依常理" "推斷" 肇事人"可注意"


事情一碼歸一碼, 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這樣相互比擬
在所謂 "應注意"、"能注意", 而 "未注意" 的狀況中
是基於法律對過失傷害或其他罪責有處罰的前提下
對故意、過失或是無過失三種情況的釐清
而在性侵案中, 只有故意犯, 並沒有過失的罪責, 不是故意就是無犯意
且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都是必須有直接或相關證據或鑑定證明
不能用推論的方式, 作為據此定罪的根據
另外, 在車禍案件中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很多情況下也是用在民法
民法與刑法的結構有不小的差距, 更不能拿來相提並論

Inspector wrote:
按照表面證據,黃老爹的媳婦強姦了林員外是成立的...(恕刪)


林員外全名叫做林志穎~~

矮子喬登 wrote: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
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
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
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



大家好像都看不懂..我來解釋一下好了...
這些話要表達的意思如下:


二審是腦殘了嗎?還是過太爽了?只會判一般性侵案件,遇到未成年的幼女就不會判了嗎?
你們二審在搞啥?你們知不知道我三審不能直接用刑訴300條去變更法條?我被你們2審的最終事實審害死了!
你們搞屁阿?!妨害性自主罪章從221到229之1有多少種態樣?喵的咧!!你們現在懶到只會用221?
更營養大雞排!挖洞給我跳!!
225和227擺在那你不用,你偏偏用221??!!喵的咧!!221要去具體舉證違反的情況,從前221修法前是說要"拼死抵抗",後來覺得要件太嚴格才拿掉,但還是要有一些客觀具體事證才行阿..
喵的咧!!你們2審該不會傻了吧?沒滿四歲的小孩子你是要怎樣去具體舉證?你鐵定舉不出來阿!
喵的咧!!你知不知道225和227就是要避免這些困難?你們2審莫非真把那幾條條文當"擺設"喔?!
天阿~~~林老師的卡好大水餃....你們2審也行行好吧...不要成天到晚遇到性侵案就天天跑去用221..
你們這樣搞,不只被害人被你們玩死,3審也被你們坑殺...
(謎之音:法官是終審職,不搞死你們3審法官,我們2審還要等多久才能升上去??)

Lutz wrote:
且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都是必須有直接或相關證據或鑑定證明
不能用推論的方式, 作為據此定罪的根據
...(恕刪)


有那一個 "能注意" 不是根據現場環境, 用 "推論" 的方式,
尤其是死亡車禍,
另外, 死亡車禍還算民事嗎?
winsonatmob wrote:
有那一個 "能注意" 不是根據現場環境用 "推論" 的方式,
尤其是死亡車禍,
另外, 死亡車禍還算民事嗎?


首先, 你前兩句要表達什麼意思我看不懂
其次, 我並沒有說過死亡車禍是民事案件
我說的是在民意賠償上, 也會用到這類觀念
所以不是看到過失觀念就一定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
你不能任意由此就倒推回去, 認為我說死亡車禍是民事案件
這犯了很大的邏輯錯誤

另外, 車禍死亡案件也是要區分清楚是過失致死、普通殺人或是無過失
情況不一, 自然也不能一概而論

Lutz wrote:
首先, 你前兩句要表達什麼意思我看不懂
其次, 我並沒有說過死亡車禍是民事案件
我說的是在民意賠償上, 也會用到這類觀念
所以不是看到過失觀念就一定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
你不能任意由此就倒推回去, 認為我說死亡車禍是民事案件
這犯了很大的邏輯錯誤

另外, 車禍死亡案件也是要區分清楚是過失致死、普通殺人或是無過失
情況不一, 自然也不能一概而論




Lutz wrote:
事情一碼歸一碼, 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這樣相互比擬
在所謂 "應注意"、"能注意", 而 "未注意" 的狀況中
是基於法律對過失傷害或其他罪責有處罰的前提下
對故意、過失或是無過失三種情況的釐清
而在性侵案中, 只有故意犯, 並沒有過失的罪責, 不是故意就是無犯意
且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都是必須有直接或相關證據或鑑定證明
不能用推論的方式, 作為據此定罪的根據
另外, 在車禍案件中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很多情況下也是用在民法
民法與刑法的結構有不小的差距, 更不能拿來相提並論



首先, 我並沒有說 "你說死亡車禍是民事案件",
其次, 你在第一篇回覆中, 並沒有提到 "在 '民意賠償' 上, 也會用到這類觀念",
PS. 我猜是 '民事賠償'

回歸到次正題,
我會提到死亡車禍, 因為他屬於刑事,
但在刑事判決中, "直接証據" 不是必然條件,
因為 "能注意" 都是依現場環境 "推論" 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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