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ave wrote:
等到您認同『未在特定...(恕刪)
等到您認同『未在禁菸區域抽煙,是不禁止的,是不用處罰的』
再來探討
政府有沒有亂用稅收也不遲
club45josh wrote:單從條文上來看,「衛生保健」並不限於「與菸害相關的衛生保健」。史亞平所述的用途,跟條文並無牴觸。
第三十四條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它與新聞局長史亞平所述之用途...
『健康捐由現行每包10元調高為20元,其用途主要是擴大至補助偏遠地區、山地離島、罕見疾病之醫療費用及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等,以照顧弱勢者就醫權益,並投入多元菸害防制與衛生保健工作。
似乎有所牴觸吧?...
還是"衛生保健"這幾各自涵蓋所有與醫療相關事項?...
還是這邊的衛生保健是指菸害之衛生保健?...(恕刪)
club45josh wrote:不太懂您的意思。
…我一直以為這邊都是指場所的設置而不是針對吸菸者...
而且這條也單單只是在說明室外場所(三人以上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這不用多說)...
.....(恕刪)
…馬路上行人專用垃圾筒邊抽菸到底算在哪裡?...我覺得按照目前的法令,應該屬於「可吸菸區」,不違法,但缺德。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不會模糊啊,KTV當然是屬於「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所以: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這邊是指PUB嗎?...
KTV就模糊了啊...
KTV白天應該是可以讓全家一起進入的場所才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