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比較好奇的是如何搜證...
我比較不贊成用不合理的搜證....及是否有侵犯他人的權利...
中間有提到有人是到伊莉網站下載的,收到傳票..
伊莉網站好像是大陸的網站...
台灣這邊的檢警應該是無法去要求提供有下載的ip
那是不是表示說「有可能」是這邊的廠商提供的釣魚載點...
也才能明確的知道下載方,下載的是啥東東...
那這種搜證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能做為刑事告訴的證據...
程序方面是否合法...
當然「願者上鈎」,廠商這種行為是否有誘人犯罪,就另有討論空間了...
PS..我之前有朋友在開影片出租店,也聽過有些「業者」或是「業務」為了業績,挖坑讓已經購買版權的出租店跳,最終就是要來和談,然後大開獅子口要求和解金...
剛好回看要補充一點,結果樓下的大大就補充了,這種搜證程序上的可能「不合法」,應該都上不到法院的檢驗,結果在警察局、傳票的雙重攻擊下,一般的民眾根本還沒到法院,就早早和解,被獅子大開口了...
geo3425 wrote:
拿出判決文來強化自己的論述是比較正確的佐證,沒人做!
或許根本過去沒有末端使用者被訴,找不到。
或者上警局被嚇一嚇,勒索到和解金,就沒有後續結果讓你看。...(恕刪)
你得到它!
著作權? 不重要!
有拿到和解金才是重點!
一般人被叫到派出所去就嚇的半死了,還上法院勒! 當然是和解金付一付! 那些協會也樂的輕鬆數錢不用告!
至於很多人都說警察一定有證據才傳人... 真是想太多了!
那些警察連上網貼小baby的照片都會移送了,你還能有何期待?
想也知道那些所謂的證據一定是協會提供的,協會當然是跟警察說是鐵証.... 那警察要不要傳你?
不傳你,協會可是有一堆律師勒... 萬一被說瀆職問題就大了! 還不如傳你來嚇嚇你,到時就可以.... 和解啦!
傳了你,萬一你不上道不和解那就移送啦! 移送不起訴警察也沒事!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有常識就去演新聞
au04 wrote:.......法律有他的嚴謹性.很多事情視為當然.上法庭就必須證明他是真實的.你必須證明軟體的真實性與無錯.如何證明呢.你可以證明上面的ip都是真實的嗎.你能證明沒有駭客運用尖端技術修該IP位址嗎.等等..這些在法庭上都必須證明.才能入人於罪.若此.就會搞死一堆檢察官.若此.我也會懷疑浪費司法資源只為保護廠商利益.
自己作一個源種,...(恕刪)
快停權了 wrote:..誠然..著作權法本來就是保護廠商權益.讓競爭更為公平.
你得到它!
著...(恕刪)
大紅荳 wrote:這是警察行政的必然.有人提訴.警方必須處理.至於有無證據.其實未必.若不處理.就是吃案.調你來問.就是在收集證據.到警察局所說的每句話都是證據. 在法庭上都會起當證據的效用.
+1....提告...(恕刪)
ccl5988 wrote:誠然..不然就不會只收到傳票.而是會有警察來直接來扣電腦.通常盜賣光碟等重大違法.就會如此.
我真的很懷疑這樣就告...(恕刪)
sendoffy wrote:使用p2p不違法.重點不在於使用p2p.而是使用後所取得的東西.若取得的檔案受著作權法保障.那就是違法.就必須對廠商賠償.
P2P違法?那我用...(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