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hsinzk wrote:感覺寫得很好 說白了(恕刪) 這個其實更好笑假如有人提供車牌通知車主到案說明,說他撞死人。但對方卻無法證明死者身分跟提供屍體。車主卻還要做筆錄跟跑法院警方為何要莫名作打手也很好笑
wuw575 wrote:這個其實更好笑假如有(恕刪) 認真回答一下這個狀況可能是有目擊證人看到有人開車撞到人然後屍體被帶走了你覺得警方該不該處理呢?網路下載案例我覺得有問題的點在於1.告訴者提供的BT下載IP 有什麼依據能當作證據?2.下載IP頂多能算是犯案地點,無法證明誰犯案何以定罪?3.台灣不是無罪推論嗎,為什麼一個IP,沒有找到罪證就判死4.說好的通保法呢,警方這樣辦案是否有違法行為?以上問題說明了,大多數無論是警方還是法官警察官網路知識不夠充足,只能片面了解網路IP代表的意義
ho2ho2ho2 wrote:IP頂多能算是犯案地(恕刪) 歡迎使用希望有好的結果畢竟這種不公正的告發被濫用的程度太高了原因就處在於審判者的專業知識度不足他們很可能會覺得IP 那個時間就是你家在使用而你就是網路申請者因此就把你當成網路犯罪者事實上但頂多算是嫌疑犯沒有找到實質罪證之前直接判死實在是亂判甚至我們是不是可以請提告者提出實質的散撥資料的事證而不是一紙IP圖就可以當作罪證是不是我自己用小畫家改一改也可以隨興的弄出不一樣的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