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31 不起訴處分 及應變方式~)終於輪到我了....著作權到案通知~不過.....這部我沒下啊!!!

ho2ho2ho2 wrote:
108年 6/11 (恕刪)


太誇張了吧

都沒有搜查到證物

還要開庭

簡單問他一句

犯罪證據呢?

憑著一張不知道哪裡來的IP截圖?

而你也只是網路申辦者

這樣就要定罪

也太扯了吧
ho2ho2ho2 wrote:
108年 6/11 (恕刪)


別擔心,通常這關偵查庭是最後一關,如果員警沒有在您電腦找到下載證據,您又沒有下載,那這關結束後一兩個月,就會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了。
刪除文章
ho2ho2ho2 wrote:
但聽說會偵查1-2次(恕刪)


感覺寫得很好

說白了除了IP之外

根本沒有其他直接證據

IP頂多算是犯案地點

卻無法判別犯罪者是誰

但辦案的人會不會吃這一套理論

就不知道了
achsinzk wrote:
感覺寫得很好 說白了(恕刪)



謝謝~希望能順利~
achsinzk wrote:
感覺寫得很好 說白了(恕刪)


這個其實更好笑

假如有人提供車牌通知車主到案說明,說他撞死人。

但對方卻無法證明死者身分跟提供屍體。

車主卻還要做筆錄跟跑法院

警方為何要莫名作打手也很好笑
wuw575 wrote:
這個其實更好笑假如有(恕刪)


認真回答一下

這個狀況可能是

有目擊證人看到

有人開車撞到人

然後屍體被帶走了

你覺得警方該不該處理呢?


網路下載案例

我覺得有問題的點在於

1.告訴者提供的BT下載IP 有什麼依據能當作證據?
2.下載IP頂多能算是犯案地點,無法證明誰犯案何以定罪?
3.台灣不是無罪推論嗎,為什麼一個IP,沒有找到罪證就判死
4.說好的通保法呢,警方這樣辦案是否有違法行為?

以上問題說明了,大多數無論是警方還是法官警察官

網路知識不夠充足,只能片面了解網路IP代表的意義
achsinzk wrote:
認真回答一下這個狀況(恕刪)




IP頂多能算是犯案地點,無法證明誰犯案何以定罪?

-->這句話我覺得很有說服力. 感謝你. 我可加入文中辯解書中 嗎^^?
感謝~
achsinzk wrote:
認真回答一下這個狀況(恕刪)


這就更好笑了!連個屍體也沒有,還要陪檢警玩下去。

詭異的事情又來了!大家有發現證人目擊者跟受害者有出現過嗎?

整個案子只有自己跟對方公司被提到
ho2ho2ho2 wrote:
IP頂多能算是犯案地(恕刪)


歡迎使用

希望有好的結果

畢竟這種不公正的告發

被濫用的程度太高了



原因就處在於審判者的專業知識度不足

他們很可能會覺得

IP 那個時間就是你家在使用

而你就是網路申請者

因此就把你當成網路犯罪者

事實上但頂多算是嫌疑犯

沒有找到實質罪證之前直接判死

實在是亂判


甚至我們是不是可以請提告者

提出實質的散撥資料的事證

而不是一紙IP圖就可以當作罪證

是不是我自己用小畫家改一改也可以

隨興的弄出不一樣的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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