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刑法的原則就是罪行法定主義,
白話文就是犯罪的行為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才算。
所以法官僅能依據法律審判。
現在社會上大家所說的恐龍法官等等,其實有些真的不能怪法官,
現行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雖然有背於社會觀感,
但是法官還是必須依據法律審判。

Revenge wrote:
擺一台電腦就可取代他...(恕刪)


是否一位會受 語論壓力 或 人情壓力 或政治壓力

而改變他的法律見解 與 公正性的法官 背棄他對法律的信念 在你心裡才是個好法官??

calvinko wrote:
是否一位會受 語論壓力 或 人情壓力 或政治壓力

而改變他的法律見解 與 公正性的法官 背棄他對法律的信念 在你心裡才是個好法官??


這樣就更需要一台電腦了不是嗎?
有個問題:沒有足夠證據時,要怎麼入人於罪?

自白口供?三歲女童的證言似乎不夠。所謂的紅腫也沒有找到
傷害來源。

該嫌的誘拐行為屬實,但性侵則無法確認吧?這部分罪證不足,
想重判也沒辦法。

但個人認為最要命的是扯到三歲女童對於性的自主意願,沒事
把這段放進判決書,當然是自取滅亡的邏輯謬誤。


任何人對這件事都可以有評論,其它版友也沒有錯,只是有些人發言的內容與法律專業,完全沾不上邊,

頂多就是對判決的個人情感宣洩。


隔行如隔山,要以個人認知去解釋犯罪的構成,只是風馬牛不相干與雞同鴨講。

要用譁眾取寵的方式引起社會對此判決不當可能的部分引起關注,個人覺得還蠻落伍的。



起訴時,檢察官在這件案子中沒有問題嗎,證據的部分有沒有瑕疵?

看過很多討論,對這樣的討論真是少之又少。



台灣國民的法學教育,多半只靠新聞不負責任的標題與內容做為主要來源。

到今天各報章雜誌,對於民法篇中親屬"親等"此種法律用語都還會錯用成"等親"的情況都還會發生,

難以想像連資訊仰賴端的一方都如此了,那普羅大眾又能高明到那裡去?


很多版上提倡過所謂的陪審制,要上路在各位有生之年內要發生應該很拼。

看一些具有法律背景的版友耐心回答,致予各位最高敬意,樓下請繼續~

台灣的現況 外行領導內行早已是常態了

所以前國師可以當教改招集人、921重建招集人、中研院院長...等風馬牛不相干的職務

連沒學過法律的鄉民也可以罵法官的法學素養不足、恐龍...等語

台灣的現況

悲哀!! 悲哀阿!!
我很想請問持反對意見的朋友

如果你身為一個最高法院法官(進行法律審而非事實審)
而檢察官以刑法221條起訴(非225或227)
請問你會怎麼判決? 發回更審? 維持原判? 乾脆直接判死刑????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aggregate wrote:
我的理解是,因為起訴...(恕刪)


這也是我一開始想罵法官後來看完之後我覺得鄉民們罵錯人的原因
是的就是用錯法條
既然身為法律的上階者當然要遵從法條 不然不就自打自己的嘴吧?
就像你偷了東西結果被起訴的是殺人罪一樣的好笑
要是檢方提的是那條姦淫幼女罪(應該沒記錯 有錯請指正
管他有沒有女童同意就是犯法
誰知檢方偏偏要用有但書"未違反意願"才能成立的強制性交罪行來起訴
當然法官也只好檢視是否有通通成立的狀況 沒成立? 當然只好退回並要他換個起訴的法條
而換了法條也根本不用動用到她 隨便一審二審法官就能解決了
她只是剛好當了用錯法條的檢察官的替死鬼罷了.......

Revenge wrote:
這樣就更需要一台電腦...(恕刪)


哪一台電腦這麼神奇,介紹一下,如果負擔得起,想買一台來試試。
Revenge wrote:
擺一台電腦就可取代他的功能,不是恐龍是什麼?...(恕刪)


老是提用電腦就能取代法官的,不是業代是什麼?給個折扣吧..@_@..

懶懶的蟲 wrote:
哪一台電腦這麼神奇,...(恕刪)


我也很好奇..問問那個大大..
PM一下哪家電腦這麼猛..
錢不夠的話我來贊助一下..
早知道電腦就搞定..這幾年也不用念得這麼辛苦..

還有還有..是用甚麼程式來RUN..
KEY名字進去就自動隨機作成判決嗎?
還是要一個個輸入條件.證據....
不過這樣的話.寫程式的工程師..
設計甚麼情況跑哪一條法條..
難道不用遵循法律明文的規定嗎?

喔..我想應該不用這麼麻煩!!直接連結YAHOO新聞就好..看網友投票啊..最符合"民意"跟"社會觀感"..

連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都搞不清楚..
那還能談談刑法的謙抑性嗎?
如果連刑法適用的法原理原則..都懵懵懂懂..
更不用談到一二審法條適用的謬誤..
恐龍恐龍的..喊得不心虛嗎??
還用"電腦"取代就好..

用這樣的話來貶低別人..否定別人的專業與努力..
並不顯得說這話的人比較幽默..

用電腦判案??
乾脆說.連電腦也不用啦..
抽籤啦..就兩隻..死刑或無罪..
又省時又省力..反正法律訂出來是不用遵守的啊..
證據也不用管充不充足..

對了!!
萬一遇到社會觀感不好的當事人..籤還能拿去冷凍..
避免萬一這個人抽到無罪..又影響社會觀感了..
可憐的法官..又要被叫"恐龍"再批一遍..

Revenge wrote:
什麼時候規定回文還要檢視法律素養?...(恕刪)


"專業"還真是廉價..搞不清楚的聲音總是最大..
回文是不需要法律素養啦..不過隨便就要給人家貼上"恐龍"的標籤..
總是要能說得出所以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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