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s7749 wrote:
其實我搞不懂,為什麼樓主受害,
還要分錢給其他人?或是捐給公益團體?
因為當事人說了,他不是為自己而已,
不是針對個案,
既然不是針對個案,賠償就不應該是針對個人。
以前,高雄有一家人,收到大筆的捐款,
最後,也是用其中的部分成立了基金會。
不是嗎?
wawa0402 wrote:
為了不讓其他無辜的消費者受害,所以決定將自己無辜受害的經驗與大企業欺負消費者的惡狀告訴大家,也希望大家日後對星巴克能夠有所警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wawa0402 wrote:
------星巴克以賠償300萬元轉移焦點,除了義務性的賠償,針對星巴克處理的態度,我們提出的是懲罰性罰款,以一個跨國大企業如果只針對個案作賠償,消費者永遠只會變成弱勢的一群。
不另開版:
eintagsfliege wrote:
一點都沒有問題,像你這種反應才有問題,表示你邏輯不清
為什麼呢?消費者個人受到損害,並不代表他有義務要為其他消費者著想
沒錯,就獨立的事件而言,的確是如此,
但這位樓主兩次發言,如同我曾經引述的,樓主兩次表示不是為了自己。
既是如此,像您所表示的邏輯自然不能包括在內。
話說回來,
事發到現在,
樓主隱忍不提,可說是忍辱負重,
可是,
這段期間,又有多少人去消費?
這段期間,樓主的正義感呢?
這段期間,樓主豈不是由受害者成為另種型態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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