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玩子 wrote:
以上這段話,如果不是...(恕刪)
犯罪的人必須處罰不等於殺人償命,沒錯吧?
如果殺人必須償命的話,那麼犯下殺人罪的人必須「付出自己生命」,這樣講沒錯吧?
要想證明殺人償命是對的,是不是就應該證明犯下殺人罪的人就必須付出自己的生命。
可是事實上呢?我們都知道犯下殺人罪的人不一定會死,也就是犯下殺人罪的人並不一定需要付出自己的生命,有些人,實際上是很多人,犯下殺人罪後沒有付出自己的生命,那麼又如何會符合殺人償命的規則呢?
所以我們知道,現實中並沒有做到殺人償命的原則,這樣如何說殺人償命的規則是對的?如果它是對的,即使現實中難以實現,法律也應該是朝這方向去走才對,但是由法律修法廢止唯一死刑來看,我們發現法律正朝著相反的方向前進,那又如何說殺人償命是對的?
況且,一直扯那40名死刑確定的有什麼用?
就算他們全部執行死刑好了,也不能證明殺人償命就是對的。因為畢竟,還有許多犯下殺人罪的人,並沒被判死刑,更不必被執行死刑,如果殺人償命是對的,這些犯殺人罪的人就應該被判死刑才對,為什麼這些人不必被判死刑?
這40人的執行與否,根本與殺人償命規則的論證無關,但是就是有人完全無視,無視有人犯下殺人罪沒有被判死刑的事實,無視現實中就是有人殺人不必付出自己生命的事實,一直在牽拖40名被判死刑的。但卻始終沒有論證,如何由執行這些死刑執行與否來得證殺人償命是對的。
最後,我想你誤解了我的話,我的意思是,對殺人這個罪的處罰,死刑只是可能的處罰之一罷了,不是唯一、絕對的處罰。
後面是回給某個開無視大法的,雖然可能還是在無視大法的作用下被無視了。
你的原文是:
誰在乎受害者家屬要不要殺人者處死刑!
我才會說所謂在乎被害人家屬云云是假的。麻煩一下,自己講的話,不要也開無視大法忽略了。
至於後面,我也解釋過了,法律不會完全照著被害者家屬的意願來執行,但也不是不在乎被害者家屬的意願的。這幾句話,又被開無視大法給忽略了。
現行的法律就是殺人者不是一定會判死刑,所以現行的法律就是容許殺人者不必償命,這根本不需要去推動,早就是如此的規定了。
還有殺人償命只出現某些人錯誤的觀念,沒有出現在法律中,至少在現代法律中,並沒有殺人償命的觀念,死刑的存在,也不是基於殺人償命的觀念。
還有,殺人沒有過失的,講第三次了,繼續開無視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