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酒蟲 wrote:你指的是 Creat...(恕刪) 沒錯,剛到網頁看了一下,第一個標誌的使用條件跟GPL差不多,允許:* 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著作* 創作衍生著作* 對本著作進行商業利用既然已有,可以趁這機會推廣.
waynedd wrote:不敢說很懂法律,但是...(恕刪) 可能我沒說清楚 我指的是為了要表現出某種情境 例如大自然 而放上網路不知名人士所照的照片或圖片 在設計比賽的表板上 這樣就算違反著作權了嗎?
gavinchen0526 wrote:可能我沒說清楚 我指的是為了要表現出某種情境 例如大自然 而放上網路不知名人士所照的照片或圖片 在設計比賽的表板上 這樣就算違反著作權了嗎? 用在設計比賽?這種用途很明顯了吧....
看起來真得是溝通的誤會。1.原告陳先生,從他常出現的社群跟其他人的互動情形,不像是類似林XX的行止。2.被告傅先生,看起來也很有誠意解決問題,也坦承自己犯行。兩個善良的人,事件怎麼會搞這麼大?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預設立場」的關係。對陳先生這類耗費時間新寫創作的人來說,也許本來就很痛恨「不重視智財權」的人,所以一開始就對傅先生抱持負面的看法。對傅先生來說只是單純做文章分享,也沒得到好處,卻因此被求償70萬元,直覺對方就是來借機討錢的。這個事件應該就是雙方都在猜疑之中而無法尋求和解,然後又錯過幾個關鍵點。第一個關鍵點:如果陳先生接受和解,和解是以教育為前提(例如登報道歉、在網站上道歉),而不是以利益來衡量,事情到此結束。第二個關鍵點:PO出整個過程的樓主,出發點雖然是要教育大家(感謝,確實上了一課),字裡行間卻不免有種「王子復仇記」之類的快感...如果能夠只提到事件的起因與結果,而不要牽涉主觀上對過程的看法,事情應該也可以結束。希望大家能冷靜一點,想想生命中有更多有意義的事情,而不是花時間在這些沒有價值的爭論之中。我的想法,本篇討論串應該要鎖住了,留白給雙方,才能事緩則圓。
基本上我比較care的一點是既然有機會和解為何要訴諸法律尋求賠償而且就因為是工程師,學歷高所以就要讓他多吃點"苦頭"?這有點本末倒置如果今天是個高中學歷的成人難道就會原諒他?因為要給人警惕應該盡量用不傷兩方和氣的方式這種兩邊撕破臉的方式實在不是一個很好的示範感覺上就好像小孩子吵架需要大人來協調也許兩邊的態度都有問題所以和解過程只會造成誤會越大當然也不是刻意去批評兩邊的不是只是希望大家可以引以為戒
陳先生只不過主張自己的著作權、就被當江洋大盜隨意謾罵。有沒有是非?這個網站的言論當然支持自已的人、有種再盜用別人的圖。但是如果對方要以此作為籌碼,而有其他不良意圖,那或許 “對” 與 “錯” 的觀感就會有所不同吧引用teddychu文章看完這篇文章,實在很度爛這種人(陳建樺先生)這種行為跟詐騙集團有什麼兩樣?更粗魯,更五此!
首先要在這裡跟著作權人陳建樺先生致最深切之歉意,本人在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下使用其二十張照片,實屬不當之行為,承蒙陳先生不計前嫌,願原諒本人之過錯,並且分文未取,在此聲明雙方達成合解,也希望這件事情能夠就此有圓滿的結局。接者還是不忘強調"著作權法的重要",當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圖片或者文字時,不論營利與否,都已對原著作權人造成侵犯,在此對於所引起的口水與是非,或對陳先生在評論上所產生的誤解,向原著作權人陳建樺先生與各位網友道歉。今天(2006/08/13)承蒙模型界飛友出面協調事宜,雙方都能夠彼此了解對方的想法,並化解了之前溝通上所產生的誤會,而不必以法律興訟來解決,也使得本人及廣大的網友明白著作權的重要。原著作權人陳先生,擅長攝影,興趣在於鳥類生態以及模型飛機,其作品深獲大家讚賞,也常常無償提供同好飛友及鳥友或報刊雜誌等使用,實屬熱心公益之人,但此並非表示可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照片,也著實給本人上了一課。最後著作權人與被告訴人已達成和解,被告訴人願以十二萬分的道歉,與最深切的反省來警惕自己,希望告訴大家著作權的重要。傅有義 200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