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angelliketw wrote:
回文是不需要法律素養啦..不過隨便就要給人家貼上"恐龍"的標籤..
總是要能說得出所以然吧.....(恕刪)


+1

不過,如果沒意外,
也許樓下就會出現,
這不就是閒聊區,
幹嘛這麼認真呀?

放大絕給你看喔! 唉!

人家罵也不弄清楚到底是什麼,
一股惱也跟著人家罵,
哪天被人推到山谷當墊背,
怎麼栽的還莫明其妙哩!

戳戳小老頭 wrote:
我很想請問持反對意見的朋友

如果你身為一個最高法院法官(進行法律審而非事實審)
而檢察官以刑法221條起訴(非225或227)
請問你會怎麼判決? 發回更審? 維持原判? 乾脆直接判死刑????(恕刪)


一、二審的判決文要看清楚不是用刑法221條起訴,主要是用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一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審......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225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227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3頁看完
只有一個結論
鄉民跟法律人永遠不會有交集
ken16885858 wrote:
一、二審的判決文要看...(恕刪)


本人非法界人士, 若有謬誤還請指教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所言222條成立的必要條件必須為221條成立(不知我的解讀是否有誤?)
221條成立的充分條件為以下之一: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應該都沒有, 有爭議的大概只剩違反其意願一項
若是否違反意願的認定如Dr.LDS大在#302貼的意見, 或是之前某位網友指的, 3歲幼兒尚未建立性觀念故未有被侵害之虞.(唸起來挺饒舌的, 或許那位網友本身是法律人吧....)

若以上為真, 最高法院只作法律審不作事實審(這我也是今天才知道....)
很明顯是檢察官用錯法條起訴, 這時不發回更審要如何呢????
我希望的是, 發回更審後, 檢察官可以補強證據, 用適用的法條起訴,
確認犯罪事實無誤後, 判最重的刑!
以上是我的想法....

請問Ken大, 如果是您身為最高法院法官, 您會怎麼判?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戳戳小老頭 wrote:
若是否違反意願的認定如Dr.LDS大在#302貼的意見, 或是之前某位網友指的, 3歲幼兒尚未建立性觀念故未有被侵害之虞.(唸起來挺饒舌的, 或許那位網友本身是法律人吧....)


若無違反,難道是順從了?這麼簡單的道理

難道嫌犯有徵求到幼兒的同意了?
既然都說是閒聊,那就不必認真啦...

以後修法開放審判由民眾來公審(才不要電腦,誰知那些寫程式的阿宅會不會放木馬),執行國家刑罰者為一般民眾皆能參加,判刑確定就綁在柱子上讓大家丟石頭丟到死為止,這樣正義公理必能伸張,大家說好不好...

反正法官都恐龍嘛,這麼簡單的事實都搞不懂,只是會玩法律條文跟文字遊戲不是......

Revenge wrote:
若無違反,難道是順從...(恕刪)


這不就是需要發回更審補強證據的理由?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戳戳小老頭 wrote:
這不就是需要發回更審補強證據的理由?




沒有幼童的同意不就是脅迫嗎?

難道嫌犯有拿出同意書?

Revenge wrote:
?沒有幼童的同意不就...(恕刪)


好奇請教一下,您與您的女友或是妻子要親熱前,有沒有請她們先立下同意書呀?
好恐怖的分法 沒有同意就是不同意

有理說裡 這樣跟摸手就是強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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