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smartelmer wrote:
除非嫌犯有串供逃亡之虞才會裁定羈押
定...(恕刪)


駕駛已逃亡了不是嗎?

所以判他交保的法官被評為恐龍一點也不為過

smartelmer wrote:
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懂法律的人才是最會作怪的人不是嗎

看看高院的理由
---
高等法院認為,嫌犯謝東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竟涉嫌用計程車性侵日本女學生,涉及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者嚴重影響社會婦女安全,是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就客觀角度,謝男承認與被害女子性交,卻否認性侵,還稱不知道對方拒絕,高院審酌謝男設法脫罪的態度,如輕易交保,謝嫌恐逃亡或滅證。合議庭認為法官未考慮此案對社會的影響,即裁定交保確有不妥,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板橋地院更裁。
  
  原文網址: 涉性侵日女學生司機交保引眾怒 高院發回更裁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7/15/91-2728128.htm#ixzz1SHN6CTvq
aquaaqua wrote:
倒不如說這本來就是檢...(恕刪)

這只是法官的推託卸責之詞。

只要有逃跑之嫌疑,法官有權在檢察官所附證據不足時加以羈押。但是就是有法官沒腦子,只想卸責,才會將這責任完全歸於檢察官。

所以別老說法官沒責任,法條的解釋人人不同,高院今天的解釋就是偏向交保錯誤。
前面我說過,法官老說無法預測犯人會逃亡,那法官為何就可以預測犯人不會逃亡?按照解釋案(條文前面有人付了),這不是法官應該把關的地方嗎?
沒關係~沒關係~
大家再賣弄自己的法律常識沒關係~
反正現在一隻狼就可能在大家四周圍亂跑~
大家就拿著手中那本四法全書~
一條一條死板板的賣弄知識~

重申一個觀點~~如果只會按照法條一字一字的去判~那叫法匠~不叫法官~
電腦都做的到勒~而且還會比法官快~
也就不會有那麼多積案了~
如果要照著法條法理來判而沒有一點常識及知識的話

以後法院就擺幾台電腦,檢察官或律師直接輸入罪狀,

然後按下Enter,噹的一聲,然後判決結果就列印出來了,

就跟販賣機買可樂一樣,然後那些法官全部都回家去吃自己.

01鄉民 wrote:
能否簡單舉個例子替小弟解個惑?


最接近且類似的例子像是預防性羈押(它要件還有很多),
因為某人過去犯妨害性自主相關各罪,所以"直接推定"將來他也一定會犯,所以直接先押再說
更白話的講法就是,拿過去的犯罪事實去推定未來的犯罪
例如某男劈腿,就代表他將來也一定會劈腿,正所謂"一日劈腿;終生劈腿"是也.

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如果重罪羈押(其實我認同,因為我是迫害人權者...)被擴大適用..有個問題馬上浮現
重罪可不是只有妨害性自主相關類型,還有其他重罪類型,而且為數不少..
光單單性侵案件好了,1年可能就有近1萬件,監獄都不夠用了,要押那麼多人,放哪?
蓋監獄要錢,蓋好了,也要人管理吧.那也是要付薪水滴...
我們國家是很窮的,因為我們的國家稅收絕大部分都來自於受薪階級的活老百姓...
看完了整篇, 台灣社會似乎比較希望的方式就是以後只要是性侵案通通不準交保. 因為誰也不知道誰會逃亡

smartelmer wrote:
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事實證明了(已逃亡中...)
樓主沒基本的法律觀念
還貼什麼愛因斯坦圖像,別汙辱他的智慧好嗎
smartelmer wrote:
所以以法律精神來看判決定罪前都是無辜的
除非嫌犯有串供逃亡之虞才會裁定羈押
並在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監執行
而已該案被告背景的確沒有能力逃亡也無串供的必要


有無逃亡之虞?有,已經逃了。
有沒有能力逃亡?有,已經逃了。

只能說該法官的判斷力連「偏執無知」的網民都不如

結論:
一、法官未必恐龍,但肯定誤判形勢
二、你不是恐龍法官,但也不是"smart" elmer
三、你可以去應徵恐龍法官,薪水不差呢。加油!

smartelmer wrote:
裁定5萬交保金也並非完全不合理
如果裁定被告根本不可能拿出來的金額


交保金額的訂定方是以嫌疑犯有無能力付出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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