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KUO wrote:是「有可能」,不過可能性極低。如果要達到侵害商標權的程度,那這個蝴蝶結大概可以單獨申請商標了。放蝴蝶結我個人認為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構成「不公平競爭」的可能性大些。
1. 中壢KIKI屋廣告上 有一個蝴蝶結喔 不是要全部都一樣才是仿冒喔
只要消費者異地辨識 會有誤認屬於原商標 就有可能成立侵權喔...(恕刪)
May KUO wrote:在營業場所「放置」原廠正品,並不等於「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2. 商家牆面貼了正牌的貼紙 可是貼在營業場所 所以他有以kitty圖案作為宣傳餐廳服務的情況...(恕刪)
May KUO wrote:其實講得一點也不清楚。虧你也是學法律的,聲明書也不仔細看。
3. 其實三麗歐的聲明書裡面也講的很清楚了...(恕刪)
三麗鷗提到:「餐飲業者以HELLO KITTY等三麗鷗造型圖案之商品作為店內裝飾對外進行餐飲服務」及「從未曾授權「KIKI屋」使用HELLO KITTY等三麗鷗造型圖案開設店鋪提供服務以及銷售餐點等。」
請注意三麗鷗只敢說「未曾授權KIKI屋」(這是事實),可沒說KIKI屋的做法侵權喔!因為三麗鷗多半很不爽KIKI屋這樣搞,但又無法主張對方侵權,所以很巧妙的寫了這樣一個語意曖昧的聲明書,一般人看不出玄機,直覺就會認為KIKI屋侵權。(公開指稱他人侵權,也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