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光王儲 wrote:
應該不是管妹或管弟下的手~~因為她們都很瘦
講話這麼猛會不會也被

狗罐頭 wrote: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第二條(性質與範圍)
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
種族或宗教之團體,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殺害團體之分子者。
二、使該團體之分子遭受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嚴重傷害者。
三、以某種生活狀況加於該團體,足以使其全部或一部在形體上歸於消滅者。
四、以強制方法妨害團體分子之生育者。
五、誘掠兒童脫離其所屬之團體者。
六、用其他陰謀方法破壞其團體,足以使其消滅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