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朋友到玩具反斗城,請自求多福

fdfdftr74 wrote:
這件事很簡單,賣場有沒有問題有待商確,必需請專家鑑定,但父母沒照顧好責任卻很清處,簡單來說就是錢瞧不好發文的就在那哭爸說沒誠意,店長主動送上現金跟一堆玩具都說沒誠意是個屁,今天若店家乖乖順從拿2.5萬出來,相信發文的一定眉開眼笑說沒關西小事情,就是[錢錢錢]啦,還有發文的要我女兒去體驗看看,這句話我決不放過你,真的有怎樣的父母就有怎樣的小孩,小孩頑皮不小心去用到~父母也跟著....
沒什麼,只是想備份
chiang: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sanoko wrote:
尖銳物的周圍應要裝上防撞的軟膠保護以避免受傷。

展示物用繩子綁起是錯誤的!!!那繩子有可能造成小朋友意外勒死!!!!!


會怎樣勒斃我真的不知道 另外因該有很多死小破壞玩具打開包裝 不然他為何要綁? 父母根本不管的
chajas wrote:
沒什麼,只是想備份...(恕刪)

每次都玩這梗.
換點新鮮的吧
乆乆乆 wrote:
每次都玩這梗.
換點新鮮的吧
你想玩什麼新鮮的?

再說
跟您這樣一直問要多少錢比起來,至少那還算是小弟我在這棟樓頭一次用備份的梗
不知道是誰比較老梗
乆乆乆 wrote:
請問大大..
理想的合解金多少勒
有個數目我想對方比較好僑

乆乆乆 wrote:
對阿.絡這麼多路了.合解金給個明確數字比較好辦事啦
別都只說要付責跟交待.太含糊啦
chiang: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水晶骷顱 wrote:
因為這是取暖樓

不能反對樓主

一定要支持樓主告死反斗城

樓主加油

要堅持下去喔

一定要告到反斗城改善全部貨架

千萬不能拿錢喔要堅持


還有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包含車麗屋金弘笙這些大賣場全都使用貨架且轉角處都沒有包泡棉

順便請立委開公聽會要求立法強制所有使用貨架的大賣場全都要將轉角尖銳處包上泡棉


還有,人行道、騎樓的各個角落也要設防撞墊;馬路也要弄平,坑坑洞洞的路,從車上的椅子摔下來怎麼辦呢?還有大眾運輸工具也要設嬰兒座,還有插座不可以低於1公尺,不然小朋友手會伸進去..;還有...舉凡任何小Baby可以到達的環境,都要做到萬無一失,好讓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可以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下長大。

換言之,只要沒說禁止X歲以下的兒童進入,則業者或場地的管理機構,就要負責小Baby快快樂樂的進去,平平安安地出來。只要少一根頭髮,就要負起全部的法律與道義及民事的責任。

這讓我想起中X新聞昨天的報導,批高雄市政府在河邊的自行車道設的護欄空隙太大,形同虛設,對小Baby可是很危險的;可是,台北的淡水河邊的自行車道可是連護欄都沒有。

呵~~我父母是不簡單,至少不會教我要敲詐別人跟都賴給別人,都教我要明辨是非,而且不放過你的意思是一定跟你耗到底,對您的小孩因為父母沒照顧好而受傷真的覺得超心疼的~
chajas wrote:
你想玩什麼新鮮的?再...(恕刪)

^^
也對.你是第一次在這樓備份
失禮了
Surhoff wrote:
不知各位有小朋友的家...(恕刪)


為履行本人協助樓主之承諾,
本人提供起訴狀請求理由內容供樓主參考。


事實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如違反該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亦有明文。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精神在於保護消費者,上開條文所謂「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其安全性」,
應包含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對於購物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2年3月20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71號函參照)。
故凡基於消費之意思進到企業經營者所提供賣場之空間與附屬設施時,
因該空間與附屬設施欠缺安全性,而致該欲消費者受有損害,企業經營者依上開規定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係因消費行為前往被告之商場購買物品,
原告之子女***於賣場中試玩被告所提供之試用品玩具時,
被店家繫住試用品之繩索絆倒,
致撞擊店家擺放物品之貨架而受傷,
受傷情形為上嘴唇裂傷而縫五針(見告證一),
被告賣場既提供消費者前往購買兒童玩具之服務,
則消費者帶兒童一同前往購買,
而消費者所帶之兒童於賣場中試用玩具商品或於賣場中走動之情況易致發生危險應非無可想像,
,故隨時維持安全無障礙之走道空間以防止往來客人或其子女因地面障礙而致絆倒,
且警告標示相關試用玩具使用方式及年齡限制並於賣場中易傷人之部分以防護裝置避免傷害,
應為被告承擔防範危險之義務。

是依一般社會大眾之合理期待,被告所屬賣場除應提供符合安全檢驗標準之玩具商品供人購買使用外,
自尚應包括隨時提供一安全之購買空間以保障消費者免於因前往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受到其設施所致之傷害。
而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賣場之通道上既存有試用玩具及繫綁試用品之繩索,
因此而致使用試用玩具之原告之子女*** 踩及絆倒,
而致撞擊到未作防護設施之尖銳貨架而受傷害損失,
被告所提供之服務,自尚未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乆乆乆 wrote:
^^
也對.你是第...(恕刪)
客氣了
立場不同,可以理性討論,不一定要惡言相向
樓下各位繼續
chiang: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台中小康 wrote:
為履行本人協助樓主之...(恕刪)



你紅字的地方,就是我最看重的觀點。

希望以後不管是客人或是店家,在這塊能多留點神,別把柑仔店的模式,帶入到所有行業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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