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面幾個論點值得討論
我們仔細分析「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疑犯遣送事件」,其實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執政黨的兩岸主張才能在法理上站得住腳,要求菲律賓將十四名台灣人遣送回台,依台灣法律來審判,而民進黨的主張完全不可行!
為什麼?原因很簡單,十方平帶大家來看看「中華民國刑法」,可見分曉。
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什麼叫「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呢?刑法第 4 條又接著規定了,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這個案子當中所有爭議地點,行為與結果分別在菲律賓以及中國大陸。菲律賓不是我國領土,蓋屬必然。然而,就在這個點上,兩黨之間的憲政主張發生了衝突。執政黨認為,根據憲法架構,「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民進黨則大聲強調,對岸叫做「中國」,跟台灣一邊一國,中國大陸領土就是「中國領土」,與台灣無關。
那可好了,照民進黨的說法來處理今天的台菲爭議,我們自己的刑法都規定了要在自己領域內犯罪才能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民進黨再去跟人家爭主權、爭遣送,自己卻在法理上不攻自破,誰還理你?
論者可能進一步辯稱,也有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而依中華民國刑法審判」的例子啊?此話為真,但卻完全不適用眼前這個案子。為什麼?十方平再與各位一同看下去:
刑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妨害自由罪、海盜罪。這是保護主義條款,與詐欺嫌疑犯無涉。
第 6 條規定了「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各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的各罪,這些嫌犯也不是公務員。
刑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是普通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處「五年以下之有欺徒刑」。本案並不適用刑法第七條。
答案已經很明顯了:憲法決定了主權、領土、疆域,也從而決定了刑事管轄權。在認事用法之時,這十四名嫌犯究竟能不能依中華民國刑法受審,在刑法第5到7條不適用的狀況之下,端看刑法第3、第4條。而兩黨的憲政主張不同,就此決定性的影響了這14名台灣同胞,究竟能否依我國法律受公平公正審判。
這下子,法理條件已經清晰明瞭,民進黨立委諸公可以再大聲痛批馬英九矮化國格,十方平一點意見也沒有:只要民進黨能拿出辦法,讓那14名台灣同胞在對的地方,用對的法律,受對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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