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案子也用不著討論到意願有沒有被違反
簡單來說(好像有人說我講得太繞口),從刑事訴訟法上來觀察
首先先談一件事,就是法院在訴訟上是站在什麼樣的立場
我國是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說檢方與被告掌握訴訟的進行
院方站在中立的角度來看兩造的攻防,法官由兩造攻防力道來形成心證
檢方基於追查犯罪的立場,所以會提出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法條說利與不利都要提,但實際上...)
因為被告的對造是檢察官,檢察官代表國家,國家能動用的訴訟資源絕對是比被告多
所以在訴訟上基於平衡雙方的實力,所以也額外給被告一些權利
如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訴訟上利益歸被告,不利益歸國家等
簡單來說,上了法庭,被告可以坐在那邊什麼都不用做,就等檢察官提出證據來證明我的犯罪事實
提不出證據我就可以回家了,因為檢察官證明不出我有罪,那我就是無罪
所以,訴訟上有三個主角,被告坐在那裡看檢察官怎麼指證被告有罪
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而法官坐在台上看台下的被告及檢察官互動來瞭解事實真象
基於上面的說明,來看看這個案子到底有什麼問題
檢察官指出被告犯性侵,拿出來的證據只有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的陳述不叫自白,被告的有罪陳述才叫自白)
在訴訟上,被害人是證人的一種,但他的證詞之證明力較一般人為薄弱,為什麼?
因為證人多為第三人,較可能站在中立的立場,而被害人與被告是處在絕對對立的立場
因此,雖然被害人的供述也是證據的一種,但證明力不是很強,一定要配合其他的補強證據來加強證明力道
而看本案的判決(我只用手機簡單瞄過,有漏看請指正),唯一證據就是被害人的指控
被害人的指控當成唯一證據應該很瞎吧,令小弟忍不住想起徐自強案
如果這樣就可以斷定被告犯強制性交罪,那麼等會小弟去上個廁所不小心擦破屁股
也可以去狀告樓下管理員性侵小弟
萬一小弟是被告,只憑告我的小妹妹口述說我性侵,整個事件也沒有我的DNA或其他證據
就只因為小妹妹不會說謊要關我七年,那我乾脆叫法官判我死刑算了
小弟觀察了一下幾篇留言,發現很多人的觀念是被告有罪推定
只要是被告就是有罪,不能證明被告是無罪的情況下,被告就是有罪
這個觀念在我國確實存在過,檢察官起訴甲,即使無證據證明甲犯罪
法院基於檢察官為什麼起訴甲而不起訴乙,而認定甲是有罪
但這種觀念早就被打破,現在只要上法院,檢察官只要找不出可以直接斷定我有罪的證據
我就是無罪,這是人權保障,檢察官不能濫訴,不能夠覺得有犯罪的味道就濫行起訴
檢察官要起訴就是要負舉證的責任,法院當然也能調查證據,但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僅具補充性
法院並不是一定要調查不可,如果法院跳下來與檢察官一起調查被告
調查被告一般來說都是先預設被告有罪的情況下,去找被告的犯罪證據
那會變成被告一次要面對法院及檢察官,更慘的是法院調查我又審判我
那被告會相信法院是站在中立的立場嗎?憲法賦與人民的訴訟權不就玩假的?
另外,像這種「用電腦代替法官就好了」、「如果是你女兒你還會這麼想嗎?」這種媒體名嘴思維的話還是少講
會降低其他人對你的評價,講前者那你就設計一套軟體來瞧瞧嘛,幫我們司法改造一下,順便將該軟體輸出到歐美日
我相信可以創造出另一波台灣奇績,講後者的話也蠻好笑的,當每件事情都用當事人的立場來處理,那還需要政府嗎?
況且真的是法官的女兒被性侵,那法官也不能審理,所以講這種話一點意義也沒有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