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家長喪子之痛確實能理解
但不先檢討自己,影片都放在眼前,廣播勸導都有
還要抓其他的點去怪罪...笑死人
為啥18年來都沒出事,到他家小孩就出事?
其他小孩都懂得要遵守規則,就他想獨樹一格,硬要做那種危險動作
以前我小學也去玩過,我自己都知道要遵守規格
現在出事情又來怪別人,千錯萬錯都是別人錯
這種心態實在令人不以為然
六福村確實也有責任,但頂多就道義上責任
沒反過來求償名譽損失就不錯了啦
檢察官的堪驗也很可笑
檢:這水道多深
業:3公尺
檢:這當然會淹死人
我超想直接問檢察官,要出事早在18年前出事了,還要等現在?
那檢察官我看根本沒玩過泛舟吧!!
現在搞成這樣,想說6月中同事來台我要帶她去六福村說,乾...
招牌泛舟就為了一個白目小朋友搞到暫停營運,X的
天化 wrote:
看到急救車上的電擊器,玩一玩然後被電死
對於該物品的監督者若管理上有所疏失,則必須負責
例如車上無人,甚至也沒上鎖,也未斷開該電擊器的自主電源,有小朋友偷跑上去玩,出事了,
應該要負監督疏忽之責(危險源的監管責任)
同時小朋友的家長或監督人可能也必須負過失致死之責
天化 wrote:
看到親人的化療藥,頑皮跑去拔開管子喝兩口,也是醫院要負責??
無法一概而論,因為一般情況下,我們無法期待醫護人員"無時無刻"守在旁邊,但必須有"緊急且迅速"的處理,若無法做到,則有過失;若有做到,則基於欠缺期待可能性及行為人自我負責原則,應該可以阻卻責任.
同樣的,小朋友的家長或監督人於此情況可能也必須負過失致死之責
天化 wrote:
走道旁邊的滅火器拿來對著臉噴,窒息的話,也算滅火器太好操作的錯?
若符合消防法規的設置.擺放與標識要求,小朋友拿來玩卻出事,不論是消防設備製造商或設置人皆無責任可言,反而是小朋友的家長或監督人可能必須負過失致死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