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PO負評文要被告了(愛主馨香廚房) 10/2更新

看來繼 去骨之爭 後,現在又多了一個 起司之謎???

愛主馨香廚房 - 信阿們的很不厚道

不過,不用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吧....

信阿們都很NICE的,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這時候老梗又要出來了)
Mobile01系統服務員: 你也知道寫文章很不容易,麻煩您寫一些好文章,不要寫一些有的沒的,這邊是01,不是什麼亂七八糟的網站 ...
像我在宜蘭的知名簡餐店還不是吃到好幾間

生菜裡有蟲蟲

我還不是都沒在網路上說嘴

因為老闆有打折
蔣:請多多點擊贊助商廣告,有贊助商的支持才有穩定的Server和快速頻寬。
全部看下來,時間也過了怎麼久
我只想知道一件事.......
.......
..
.
.
那個天殺的雞排到底有沒有去骨
dong1104 wrote:
"人家夜市的一客才100,有大腿+小腿,還幫我去骨勒!!!!"

店家認為這句話是在說他們的雞腿排沒去骨,但事實上他們的腿排有去骨,

所以指稱我的文章與事實不符,控訴我毀謗....



這只是他們認為你毀謗 .

你只是說出 "夜市賣的東西 , 100 元就有很大隻的雞腿 , 老闆還會幫你去骨 , 應該是不用花那麼多錢才能吃到去骨的 ."

你沒有講出甚麼直接可以判定有毀謗意圖的文字 , 他要告你也沒轍 , 就慢慢培他玩吧 , 等他玩輸了 , 你再看看有甚麼名譽損失之累的東西 ... (自己想)

這種事情也要搞大 , 以後誰還敢去呀 ?
要記得老闆是哪位 , 不然他若是換個店名 , 不小心遇到不就也有被告的風險了嗎 ? (存粹為個人連想 , 絕無毀謗之意)

不知會不會搞上新聞 , 真令人期待 .
以下是網友「元毓」的文章(藍色字部分),引自http://yuyulaw.info/?p=779

美國處理妨害名譽案件主要放在侵權行為法下 處理 ,亦即民事法,由口無遮攔的一方賠錢了事 。台灣卻拉到到刑法之高度,動輒施以國家公權力,干預人民言論之自由。如此大動牛刀,是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實在令人疑惑。

再者,將刑法構成要件標準放在「主觀喜惡」上,也有種錯置個人偏好為刑法所欲保護之法益的繆誤。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nald H. Coase一生研究,告訴我們產權劃分清楚之下,社會成本可以被大幅降低。這點也為多數經濟學者所認同。而美國法架構下也多將妨害名譽案件之重點放在受害人的未來收入或消費行為所受之負面影響上,亦即當事人「名譽所受之損害」。換言之,這樣的客觀標準是另外一種變項的財產權保護制度,保護受害人潛在的經濟利益。亦如美國頗富名望的聯邦巡迴法院法官Richard A. Posner研究指出,美國法下,法官判案存在「降低社會成本」的傾向。我們也能看到,美國法院將許多「這個人很壞」或髒話類的言論,當做是「個人意見(opinion)」,不認為是妨害名譽。因為某甲罵某乙是豬,除了讓聽者知道某甲討厭某乙之外,並不會對某乙造成什麼潛在經濟利益上的損害。聽者對某乙的名聲自有評價。這是美國法院的態度以及對人民自我判斷能力的信心。

當然,某乙一定不會高興聽到這類批評,但是這類意見無時無刻出現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如果法院不允許此類個人意見存在,豈不是強迫人民只能「歌舞昇平」,不可發「不平之鳴」。如此判決,與戕害人民言論自由何異?可不幸的是,台灣法院似乎動輒將這類個人意見施以刑罰。除了引發社會對司法的不安之外,我們看不到台灣法院在這方面有何「降低社會成本」之貢獻。

結論:近來許多人爭論死刑是否應該執行,視其為天大人權議題。卻殊不知有更多與多數民眾切身相關的基本人權,往往在法院的無知或繆誤中淪喪。希望本文可以給法院和立法者一個參考。公然侮辱以刑罰伺候,法理上或經濟學上對社會都不見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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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這篇跟「公然侮辱」沒關係
但我國將「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放在刑法來說太嚴苛了
而且還把這些罪定義在個人的主觀感受上
換句話說:只要我不爽我都可以主張別人侵犯到我的權益
只要我的EQ、AQ夠低夠薄弱,讓我內心受到傷害,我都可以告?
網路方便也就造就了許多陷阱,而法律又不夠嚴謹,這兩個條件助長了大舉興訟的風氣
成也網路敗也網路!法律的定義太鬆散,隨便就能告,自由過了頭反形成「文字獄」
真的措辭小心為上策!以免誤觸地雷!

台灣法院將焦點放在「受害人心情舒爽與否」這種主觀標準上,
令人不免擔憂這種標準,將參雜多少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識在其中。
而過多的法官主觀裁量也不免會影響判決的「可預測性」,進而影響人民對法院判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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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誹謗罪責比侮辱罪還重
其定義為:公開散佈未經求證或不實之言論,造成他人名譽或個人評價遭受損害。
一般,以文字、圖片、影像傳遞或散佈的行為,比口頭言語散播更嚴重,其罪責更大
只能掌握幾個原則比較不會吃上官司:
1.平心靜氣不加個人情緒字眼,勿做人身攻擊
2.不加油添醋,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務必句句屬實
3.少在公開網路上跟網友一同“同仇敵慨“口水戰,以免惹事端;多潛水沒事,沒事多潛水!
4.對商家有意見,先跟對方反應,我相信大部分重視服務的企業都是友善的...

zhaokylin wrote:
看來繼 去骨之爭 後...(恕刪)




那是個案..


信主的人 都是很好的...


一定是有誤會..

latisha123520 wrote:
以下是網友「元毓」的...(恕刪)


看過他的數篇文章,
個人感想是:
該位部落客的美國法唸得比台灣法還熟、經濟學唸得也比法律學還熟。

別忘了:
人格權的保障,
民事法與刑事法的判斷標準寬嚴不同。
(僅須有抽象清過失即負民事侵權責任<較易成立>、須有真實惡意始負刑事責任<較難成立>)
我國也並非全世界唯一有妨害名譽罪章的國家。

且妨害名譽罪輕言除罪化,
後續效應為何?
莫非家財萬貫者即得任意誹謗或者侮辱他人?
反正一旦被告,大不了被課以對其而言無關痛癢的民事賠償??
如此豈符合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本旨?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latisha123520 wrote:
換句話說:只要我不爽我都可以主張別人侵犯到我的權益
只要我的EQ、AQ夠低夠薄弱,讓我內心受到傷害,我都可以告?
當然可以告,
但不見得告得成,
亂告還可能觸犯誣告罪,

latisha123520 wrote:
只能掌握幾個原則比較不會吃上官司:

同意,
謹言慎行為當!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achetw wrote:
想到一句台灣諺語.....(恕刪)


我怎麼想到的是什麼嘴念經手摸奶XD (台語


XDDDDDDD
剛從第一樓看到最後一樓
實在好奇最後有沒有起訴
(當然到底有無去骨也是很好奇)
於是給他估了一下..........




咦?
...好像..事發兩個月後就...解決了耶
怕有人跟我一樣好奇
這裡順便貼一下澄清文

原址
http://ppt.cc/b@(a

(苦主有說可以轉貼這篇澄清文)

------ 文章開始 ------

作者 et220870 (維尼) 看板 Food
標題 愛主馨香廚房後續發展(澄清文)
時間 Sun Nov 29 17:26:4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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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大家好,我是兩個月前food版愛主餐廳事件的原po。這段期間我和我的家人

有和店家作過幾次溝通,彼此和諧理性的來處理這件事,在溝通後也釐清了一些原本雙方

有誤會的部份,在這裡跟大家簡單說明。

首先,我要先和cyy007同學及店家道歉。我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就在cyy007同學的文

下面推文說”這是店家廣告文,...”。這絕對是我的錯。

而店家也向我和當天的客人致歉,老闆娘說,當天真的是因為人潮突然湧進來,而店

內的人手不足,因此可能在服務上有不週到的地方(例如候餐時間稍久),也希望有機會向

當天的客人表達歉意。

接著老闆娘要澄清的是,她們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要告我的意思,而事實上也沒有告

(店家當天去警局只是去備案)。店家其實也不知道我有被叫去做筆錄,而老闆娘自己不太

常用電腦,家人的電腦裡也沒有pcman(電腦是apple的),因此他們其實不曉得這件事在

ptt上鬧的這麼大。

由於原本我們雙方沒有直接的溝通,都是透過媒體的說法來了解彼此的狀態,然而媒

體某些地方的報導是特意篩選過的,難免會有偏頗之處、與真相有不小的落差,因此造成

彼此更深的誤會。

而在溝通之後,店家和我已平靜的將這件事解決了。其實這件事從一開始就沒有那麼

複雜;如果我一開始消費完覺得不滿意,就馬上跟老闆娘反應,老闆娘其實是很願意接受

客戶的意見的。而老闆娘也說她們當天應該是有點急且過度小心,由於怕我是在網路上對

他們惡意攻擊,因此選擇到警察局,希望在有第三方公證人的情形下跟我談,向我澄清他

們真的沒有請人在food版po廣告文,沒想到因此激起了我的防備心,也讓我以為店家是因

為我po了負評文就要告我,現在當然知道是一場誤會。

老闆娘是個很溫柔的人,在跟老闆娘溝通的過程中感受的到老闆娘的親切,在溝通時

我有很激動的時候,而老闆娘還是很客氣的跟我講話^^”。她在看到網路上各位鄉民的反

應後真的很難過,她沒有想到原本覺得只是個自我保護的動作(備案)會引起這樣的軒然大

波。老板娘也願意跟各位鄉民們道歉,也希望大家能自己來認識愛主馨香廚房。

我也想拜託鄉民不要再繼續罵老闆娘了...^^"。

另外,這個事件已經被一些鄉民們轉貼到許多其他的blog上(像無名or痞客幫),也造

成店家以為這些轉貼到blog的行為都是我做的(這是我們之間的誤會之一)。而這些轉貼的

動作也對店家造成不小的傷害,因此我想拜託大家,希望大家能停止轉錄這個系列的文章

(除了這篇澄清文以外XD)。麻煩各位了~~<_0_>

最後老闆娘誠摯的邀請各位鄉民自己來認識愛主馨香廚房,因此從下禮拜開始為期一

周(12.1~12.6),只要結帳時出示學生證,一律九折優待。

由於餐廳的人手不足,如果方便的話,去吃之前可以打電話或寄email訂位。

餐廳資訊如下:

http://www.coupon.com.tw/sayalist.php?kind=%BC%DA%A6%A1%AE%C6%B2z&city=%A5x
%A5_%A5%AB&townn=106%A4j%A6w%B0%CF&x=21&y=10

老闆娘email: aromaskitchen@hotmail.com

多謝大家撥冗看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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