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懶懶的蟲 wrote:
前面已經講過,我是在針對於殺人償命這個題目在討論。...(恕刪)


這位大大只是想轉移話題拐大家改練文字遊戲而已,別再浪費時間在他身上了。
懶懶的蟲 wrote:
前面已經講過,我是在...(恕刪)


這位大哥 殺人是有可能不用判死刑

但是不代表殺人就一定不用死刑

因情節的輕重跟犯的罪行有所不同

學的法的人要從法

...請不要選擇你想要解釋的內容解釋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懶懶的蟲 wrote:
該條罪名是過失致死,而非過失殺人吧?...(恕刪)

你真的好愛玩文字遊戲
第276條 過失殺人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kurapika613 wrote:
你真的好愛玩文字遊戲...(恕刪)

沒辦法~一堆人給他台階下他還不下~
就是有這種沒有羞恥心的~口連阿~
法條還引用錯誤~唉
懶懶的蟲 wrote:
前面已經講過,我是在針對於殺人償命這個題目在討論。...(恕刪)


OK的啦...

就跟廢死與否完全無關...

所以相關討論算是亂入嗎?~

懶懶的蟲 wrote:
基本觀念就錯了。...(恕刪)


啊嘞...真是複雜......

不過我的意思是古早古早時代,殺人者死;然後進步 (?) 到現在,懂得按照情節輕重、主觀犯意 & 客觀行為的有無,以及整體社會法規範的評價,分門別類科處不同刑罰...

這樣應該沒有錯吧?...

所以...

殺人罪不再是唯一死刑;可這並不代表殺人罪不用科處死刑啊<==這也沒有錯吧?...

懶懶的蟲 wrote:
當殺人者不一定會被科處死刑,就已足以證明殺人償命的規則不存在,不需要到「每個殺人犯都不會被處死刑」的地步才能證明殺人償命規則的不存在。...(恕刪)


是沒錯啦,不過這跟廢死與否沒有關係啊,沒錯吧?...

所以該上路的還是該送他們上路囉...

這下子廢死團體可真的是徹底亂入了 -- 除了那14個聲稱程序有問題的以外...

懶懶的蟲 wrote:
...(恕刪)你都引了法條,你也該知道該條罪名是過失致死,而非過失殺人吧?


只是令人不解的是:幹啥要放在第二二章 殺人罪啊?...

放在這邊,然後又是過失,所以會有過失殺人的誤解也不足為奇呀...



另,
kurapika613 wrote:
你真的好愛玩文字遊戲...(恕刪)


就某種程度來說,法律這玩意兒還真的是在玩文字遊戲...

這也沒什麼,反正就是甲說乙說而已;別像某大亂亂說也就是了~
懶懶的蟲 wrote:
當殺人者不一定會被科處死刑,就已足以證明殺人償命的規則不存在,不需要到「每個殺人犯都不會被處死刑」的地步才能證明殺人償命規則的不存在。

你的思考邏輯有問題!

殺人償命是一種『觀念』(大原則),而不是一種『規則』。


大家都知道『開車超速很危險』,
但若有人天賦異稟如車神舒馬克,
天天在馬路上飆車,
技術令人讚嘆且從未肇事,
是否代表『開車超速很危險』的觀念不正確?

懶懶的蟲 wrote:
你都引了法條,你也該知道該條罪名是過失致死,而非過失殺人吧?

沒錯!

在法律上,殺人一定是故意的,沒有過失殺人的說法。

不過立法院法律系統中,
仍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稱為過失殺人罪,
我也認為應該正名為過失致死罪。

某些人一直用自己的觀念來認知法律 才是真正悲哀
口中說"依法行政"卻是 依照自己心中的那個法
順了自己的意叫"依法行政"
不順自己意叫"違法亂紀 無視大法"
完全依照自己的 意識形態 來判斷
實在是悲哀.....

40名死囚 依法提出釋憲 聲請過程完全符合程序
法務部依照"執行死刑審核實施要點"暫緩執行
聲請釋憲程序中 卻還有人要求要立刻執行....
這個才真的是 無視大法的行為

因二公約施行法 已生效
14名死囚 3審無律師強制辯護 有程序問題
40名死囚 全部都有死刑 是否違憲問題
因此聲請釋憲 現在全部都程序中
司法院 尚未駁回 大法官也尚未作成解釋

某些人
為何要求要 立刻執行 其心可議 才是真正亂入

懶懶的蟲 wrote:
你都引了法條,你也該知道該條罪名是過失致死,而非過失殺人吧?

對於完全依自己觀念 去解釋法律的人 何必期待太多......


你說殺人 不一定要償命 馬上招致批評 你還不明白嗎?
你說的是 法律問題 馬上就有人就扯到其他地方...
說是玩文字遊戲 無視大法 根本是雞同鴨講

其實只要說一樣就好了.....
堅持殺人償命的 請告訴我
"懲治盜匪條例"尚未廢除前
那些沒殺人的 為何也要被判死刑 償命啊!
那些人 不是都白死了...

殺人有可能被判死刑也有可能不被判死刑,
因為有殺人不被判死刑的所以就應該殺人不能判死刑,
死的人的有可能是殺人被判死刑,也有可能是被判死刑的人殺,
被人殺的有可能是被判死刑也有可能是被判死刑人的殺人...
結論就是法律沒有規定欠債一定要還錢,
可以申請破產或跳樓,所以欠債不一定要還錢,
因為欠債不一定要還錢,所以欠債就不用還錢,
我想狼跟蟲先生他們兩位想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
大家懂了吧,
英叔聰明吧...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還是有人硬要把不是法律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拿來說嘴......

再說一次:

釋憲、再審及非常上訴都不構成停止執行死刑的法律要件,
法務部自創三項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已明顯違法!



明明不懂法律,還臉不紅氣不喘地批評別人,
很像精神病院裡的精神病患,
認為只有自己正常,
其他人都不正常......

狼的腦袋果真與眾不同,
沒有思考能力,
只會用搜尋引擎+複製+貼上......

wolf3wolf3 wrote:
某些人一直用自己的觀...(恕刪)


反正我們也不必罵他們, 那會自己造口業.
那就....................

個人造業個人擔 !


既然廢死聯盟這麼愛玩法 , 我們就投其所好 :

讓我們贊成死刑超過 8 成的國民來推動一下 ~

就讓主張廢處死刑者 以身作則吧 於刑法增訂一個條文如下, 使主張廢除死刑者彰顯其偉大寬容情懷, 達成其願望, 滿足其需求。 民主法治台灣, 沒有任何人有權要求犯罪被害人要對加害人寬容, 但自己成為犯罪被害人時, 自己要怎麼去寬容加害人是其自由人權, 法律應滿足其需求:

增訂刑法第57條之1 :

主張廢除死刑者得向法院登錄其姓名及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凡已登錄主張廢除死刑者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其本人被殺害死亡者,不得處犯罪行為人死刑。縱使犯罪行為人係累犯,殺人無數,犯罪手段凶殘,泯滅人性,毫無悔意,亦不得處死刑。民事上應由主張廢除死刑者與犯罪行為人連帶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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