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告公然侮辱罪有研究,有跑法院的大大請進。5/29 Update~


推倒胡 wrote:
公訴」、「自訴」、「告訴」主要是決定訴訟程序上誰做為原告的地位。...(恕刪)


「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

「告訴」是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

「告發」則是由第三者向檢警舉發,如:
第 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 241 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公訴」則是指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如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以上僅供參考。
看來告人和被告都是很累人的一件事
我老姊去年爭女兒監護權官司,一直到今年五月才判決下來
這期間請假跑法院真是很勞累的

開版的,我覺得你不要賭一口氣去做這事情啦!
不告了,話說那麼滿頂多就是在01漏氣而已,一個帳號罷了
真的跑法院你肯定後悔
千年之夢 wrote:
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恕刪)

嗯變成法律教室了
真是受益良多
不過不知樓主會不會把後續更新
還是只有這樣而已
千年之夢 wrote:
「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恕刪)


簡單講,刑事訴訟檢察官對犯罪起訴須符合一定的訴訟條件。但刑法中就特定犯罪,規定要以被害人對犯罪事實或犯罪人有表示追訴的意思(告訴)才符合起訴條件(也就是不能由檢察官自行決定起訴與否),這些就稱為「告訴乃論之罪」。

換句話說,「告訴乃論」跟「公訴」概念上是不一樣的。前者是訴訟要件問題,後者是起訴程序問題。所以我才會說你350樓「公訴罪並不等於非告訴乃論罪」說法不精(正)確。
henryblue wrote:
在閒聊板>有種...(恕刪)

1、不行。
2、萬事皆可償,重點是法官怎麼判。
3、不行。
我亂謅的,別信我。
報案後
這個案件是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
亦或是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是怎麼認定的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報案後這個案件是刑法...(恕刪)


比較白話說,前者是「罵人」(如本件,罵人「白吃」);後者是「傳述足以毀人名譽之事」(如傳述A與B相姦)。

PS.
貼人家耳朵罵白吃、傳簡訊給特定人罵他垃圾,因為不是「公然」,基本上都不會觸犯309!
所以本樓案件被告,如果當初只是PM罵樓主,也就沒有309的問題。但也不能一傳再傳,PM到天荒地老,否則可能會觸犯強制罪。

推倒胡 wrote:
比較白話說,前者是「罵人」(如本件,罵人「白吃」);後者是「傳述足以毀人名譽之事」(如傳述A與B相姦)。


由誰認定呢
警察或檢察官嗎
那本案似乎比較偏向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不是告訴乃論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例如在公共場所,以粗鄙言語,向特定人辱罵 。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 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判斷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七) 加重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此之強暴乃指
(八) 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而加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波人等等。
二、 主觀要件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參、告訴乃論之罪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由誰認定呢警察或檢察...(恕刪)


所以樓主去報案呀! 有啥問題?

詳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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