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胡 wrote:
公訴」、「自訴」、「告訴」主要是決定訴訟程序上誰做為原告的地位。...(恕刪)
「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
「告訴」是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
「告發」則是由第三者向檢警舉發,如:
第 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 241 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公訴」則是指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如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以上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