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569-ER " 關於"救護車送命危婦遇惡駕駛險釀禍"


Rucess Su wrote:
這真的是倫理教育失敗..這種人應該重新去上交通安全講習一整年啦!!!!!.(恕刪)



這事件如果是自身違規~可以用道安講習來處理~
不過那位會去嗎?
有駕照嗎?

本案已屬民刑事的範圍了

抹抹橘 wrote:
對阿~管她藥袋、尿袋...(恕刪)



大大順便送牠雙份~~放屍袋!!
FB有網友po文...該無良駕駛 住新店天闊 姓孫
既然有膽故意檔住救護車救援

就要有膽出來承受一切的後果

而且因為你的關係 造成那位老太太無辜的救援不及而過世

只能說...


救護車我一定會讓, 這是做人基本的道德問題。

敵將,討ち取つたり!
呆呆兔 wrote:
直接影響的民代公布出來

立法院現正會期中

選民服務請稍待數日



今年還蠻多第一次的

第一次為了拾得物報酬鬧這麼大新聞的
第一次在電視上看到有人在失主身後撿路上大鈔的貪心模樣
第一次延誤救護車而上新聞
....


IT.M wrote:
各位想太多了,新店民...(恕刪)


新店民代出名的會喬事情OK!!民代出來喬事情看牠到時要選票還是沒票!!
可是看YOUYUBE有人說是"台北縣新店市五峰路63巷8弄 廖朋坤"耶~
苿莉茶 wrote:
FB有網友po文.....(恕刪)

Be Cool wrote:
不禮讓救護車,依照規定處600到1800元的罰款...(恕刪)


這是行政罰鍰,但救護車內的老婆婆因此延誤就醫而過世,這位駕駛應該已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併第13條第2項的殺人既遂罪(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有人稱為未必故意,即這位駕駛雖無欲置人於死的直接犯罪動機,但以一般人的社會經驗,救護車鳴笛出勤,通常內有情況危急的病患,這位駕駛應可輕易認知他惡意阻擋救護車可能會致人延誤就醫而死,但該駕駛卻表現出病患沒死也罷、就算死了也無所謂!這似乎已該當間接故意殺人罪了!

所以其實這位駕駛已闖大禍了,遑論其妨礙公務罪!除非他運氣好,遇到恐龍檢察官,或許如Be Cool大大說的,繳個幾百元就OK了!
已經知道是誰了
連地址都有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87438474604657&bcode=TMw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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