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42p wrote:昨天報上又有一則新聞,有個父親跟老婆吵架後把小孩留在車上睡覺,自己跑去公園冷靜一下。小孩醒了,發現被鎖在車內,拍打車窗求救。後來警察出場了,請猜警察做何處置?該名警察有直接破窗把小孩救出嗎?還是請來鎖匠開門救人? 關於這個新聞~小弟看到電視上的版本跟大大所說的有一些出入~那就是小弟看到的版本是~那個小女孩醒來以後~有離開車子~到車子外面蹲在地上哭~(簡單的講~~車子根本沒有上鎖)因此才被下班員警發現~(而且電視上還有監視器影片的版本)
偉柏 wrote:真不懂現在有些人就愛...(恕刪) 如果這位大大有參予過之前寵物版的筆戰事件(被關版了)您就能了解.............在愛狗人士眼裡狗 = 人 = 嬰兒這樣您就能了解為何他們會這樣比喻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又一個站著說話不嫌腰...(恕刪) 支持其實依法行政是公務員自我保護的不得已方法他一時苦民所苦從權變通換來的可能是進牢、記過、被糾正彈劾,就算都沒有,光是引發爭議上報在單位裡也黑掉了每年打考績長官正愁沒人可以拉來墊背有人自己送上門來還不馬上把單位裡的下下籤送給你如果是依法行政被告(如這樓講的主題)至少該公務員立場站得穩要怪誰?一切......都是社會的錯啦特別是這幾年民代媒體外加各式不知哪來冒出來的團體與鄉民一堆要公務員拋頭顱灑熱血慢慢等吧沒人是聖人換我也絕對不幹
好的我再從頭寫一次我的看法好了,很多人前文都不看就在回...在這次事件裡依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注意,這裡不是指警察喔,很多人看文都不看完的...)有權沒入該狗,這個應該沒有爭議吧重點是該狗是被鎖在車內,主管機關有沒有權利找一個方式(破壞或開鎖)來達成公權力的執行依我的見解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為了達成該公權力的執行,動物保護檢查員有權利破壞或找人開鎖(或許要再有警察會同,這我不確定)。以開鎖這種方式而言所造成的損害幾乎是沒有又可以達成公權力的執行,最沒爭議。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開鎖所產生的費用,還可以向飼主請求。這整個觀念跟要求警察破窗或開鎖是不一樣的因為警察並沒有可以執行救狗的公權力,當警察破窗或開鎖後,只能用緊急避難的觀念來辯護,這個之前已經討論很多,理由並不充分。當然不可否認,或許開鎖後還是會被車主告,但我認為在法理上已經很充分,沒有什麼問題,而且如果那天動物保護檢查員有到場卻不做為,或許就有瀆職之嫌。前面我拿警察執行公權力當例子,只是說明一樣是公務員在執行公權力,當有必要時,是可以侵害民眾權利來確保公權力被執行的。再舉一個例子,工務處拆違建,屋主不開門讓工務處的人進去就不用拆了嗎?人擋在怪手前面就不用拆了嗎?當然不是吧,一樣會同警察來把你架走,你要告他妨礙自由嗎...========================================補充說明,剛剛翻回前面看一下,很多人不懂鐵鍊跟拖車的關係警察被賦予有移置保管違規停車的權力,當有一台違停車輛被鎖在鐵鍊上,因為鐵鍊也是民眾的財產,法規只寫可以逕行移車,沒有說可以破壞民眾財產(鐵鍊明顯不是車子的一部份吧),所以除了開單外,就沒辦法破壞鐵鍊拖吊車子了嗎?當然不是吧,當違停車輛嚴重影響了周邊交通,甚至是有造成交通事故的疑慮時,有Guts的警察還是可以破壞鐵鍊後把車子拖走吧,你要告警察毀損嗎...不明理的人或許還是會告,但我認為告不贏...不過不可諱言,一些警察為免官司是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