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uta wrote:
OK的啦...那就跟...(恕刪)
也不算亂入,主要就是觀念的釐清而已,弄得懂就不算亂入了。
過失致死與殺人罪放在同一章,因為同樣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
如果你有去注意的話,每個罪章中所放的罪名,侵害的基本法益是相同的,再以相類似的行為做為一個群體來區分,而過失致死與殺人之間的差異,本來就只有行為人主觀是故意或過失而已,當然應該放在同一章。
只不過,當初立法時,殺人罪構成要件:殺人者,其中「殺」字是構成要件行為,「人」是構成要件客體,白話來講,「殺人」就是故意致人於死的行為。
如果說要講過失殺人的話,那麼就會變成過失故意致人於死的行為,有過失又有故意,那到底是過失還是故意?
所以才會說殺人沒有過失的。
一般人弄不清楚就算了,不過如果要討論法律相關問題,最好還是有點基本概念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