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qaz wrote:
明明就是狼狽為奸 官官相護
國防部還好意思出來說人神共忿
OOXX~真是裡子 面子兩個都要......(恕刪)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也說,特偵組說陳肇敏有犯罪卻不用共同正犯,根本是為人解套;特偵組都既然都認為這些人有罪,起訴時卻這樣放掉,這案子這樣判決結果,不符合人民期待。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表示,刑法第一二五條中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是指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但刑求江國慶的反情報隊成員不具檢察官身分,檢方可能是基於此因素未使用該法條,應非適用法條錯誤。
瀆職行為是指「公務員違背其應盡之職責,或濫用其職權,或有違背廉潔、忠實之義務等行為所涉及之犯罪」而言。因其行為褻瀆公務員之尊嚴與正當性,故稱為瀆職,為貪污罪之上位概念。
關於瀆職罪之種類,大致可以分類如下:
1濫用職權罪:如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刑法第一二四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刑法第一二五條)、凌虐人犯罪(刑法第一二六條)、違法執行刑罰罪(刑法第一二七條)、越權受理訴訟罪(刑法第一二八條)、違法徵收稅款與抑留剋扣罪(刑法第一二九條)。
2違背誠實廉潔義務罪: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刑法第一二一條)、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刑法第一二二條)、未為公務員之準受賄罪(刑法第一二三條)、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一三一條)。
3違背職責或忠實義務罪:委棄守地罪(刑法第一二○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刑法第一三○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一三二條)、郵電公務員妨害郵電秘密罪(刑法第一三三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編按:指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本條稱之為不純粹瀆職罪,亦有稱之為準瀆職罪。
請問刑法刑法第一二五條中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是指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
是在哪一條解釋的?????????????
為何沒人回答?????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軍法處置
難道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