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dkandy50 wrote:
http://tw....(恕刪)

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


如果是 被告涉犯重罪
那至少該 每天到警局報到 ..
方便警察找人 .

但是實際是躲了幾天

taiwan2008 wrote:
如果是 被告涉犯重罪...(恕刪)


你不知道交保是羈押的替代手段嗎?
交保已經具有羈押的原因~只是不到羈押之必要
而且他有被限制住居~(不然高等抗告怎麼會過?因為他就已經違反限制住居~只要一違反就會變成羈押的理由了)

況且羈押的必要性~"警方"在移送書都交給檢方了~問題檢方為甚麼不提示給法官?僅以重罪就要求羈押?(重罪不等於有羈押的必要性~當然可以用替代處分...就是交保等等)

我不信檢方將那些前科~有反覆施行理由給院方知道~法官會選擇不羈押
法條有問題 大家喜歡未審先判也有問題

要是後面檢察官舉證不足 無罪

那就是再吵一次而已

黑臘腸 wrote:
很無聊!一堆人不知道在群起激憤什麼
只會被台灣的垃圾媒體,亂下標題的報導牽著鼻子走

或是看人家在罵,就跟一起罵
沒建設性的謾罵,跟暴民強暴犯有什麼兩樣!
(恕刪)


在01這很常見,改變不了的.
自己頭腦清楚比較重要.

dkandy50 wrote:
警察移送書都向檢方說明她會反覆實施、為什麼檢方到院方卻變成只有重罪羈押的選項?= =


就我個人意見,若依警方的理由,那是準備用預防性羈押去押人,
但是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不一樣,那是一種極端的例外..
正常情況下,用刑訴101去押人,其實難度相對而言並不是那麼高,
但用101之1的預防性羈押去押人,難度其實比用101去押人要高出很多..

因此,檢方用101的重罪羈押是合理的方式,
問題只在於檢方怎麼可以只用"重罪"當唯一理由,而其他又啥都不說明,這點比較令人遺憾...

無敵娘娘槍 wrote:
就我個人意見,若依警...(恕刪)




其實,
大家在這邊爭論
可以平心靜氣的去看一部片『嫌豬手事件簿』
看過這部片後,我想至少可以對『無罪推定原則』有一定的認識

就法論法,法官沒有錯
但是以社會輿論來看,
法官的錯是『沒有積極作為』
(例:可以要求檢方補足羈押要件資料)
如果是 被告涉犯重罪
那至少該 每天到警局報到 ..
方便警察找人 .
____

這也是一個方向 但是要大家向立委施壓去修法

凹法官沒有用

今天看了報紙 才看到媒體總算有記者平衡一下報導
分析了一下這次案件中,法官跟檢察官該有的角色跟作為
是不是媒體也被罵翻,才知道要做功課?
不然爛媒體總是亂下標題 率先罵人恐龍,然後一堆鄉民跟著起鬨.結果搞錯對象還傷了司法.

Dr.LDS wrote:
今天看了報紙 才看到媒體總算有記者平衡一下報導
分析了一下這次案件中,法官跟檢察官該有的角色跟作為
是不是媒體也被罵翻,才知道要做功課?
不然爛媒體總是亂下標題 率先罵人恐龍,然後一堆鄉民跟著起鬨.結果搞錯對象還傷了司法.

前輩方便給點關鍵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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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前輩不吝告知

01鄉民 wrote:
前輩方便給點關鍵字嗎...(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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