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andy50 wrote:http://tw....(恕刪)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 如果是 被告涉犯重罪那至少該 每天到警局報到 ..方便警察找人 .但是實際是躲了幾天
taiwan2008 wrote:如果是 被告涉犯重罪...(恕刪) 你不知道交保是羈押的替代手段嗎?交保已經具有羈押的原因~只是不到羈押之必要而且他有被限制住居~(不然高等抗告怎麼會過?因為他就已經違反限制住居~只要一違反就會變成羈押的理由了)況且羈押的必要性~"警方"在移送書都交給檢方了~問題檢方為甚麼不提示給法官?僅以重罪就要求羈押?(重罪不等於有羈押的必要性~當然可以用替代處分...就是交保等等)我不信檢方將那些前科~有反覆施行理由給院方知道~法官會選擇不羈押
黑臘腸 wrote:很無聊!一堆人不知道在群起激憤什麼只會被台灣的垃圾媒體,亂下標題的報導牽著鼻子走或是看人家在罵,就跟一起罵沒建設性的謾罵,跟暴民強暴犯有什麼兩樣!(恕刪) 在01這很常見,改變不了的.自己頭腦清楚比較重要.
dkandy50 wrote:警察移送書都向檢方說明她會反覆實施、為什麼檢方到院方卻變成只有重罪羈押的選項?= = 就我個人意見,若依警方的理由,那是準備用預防性羈押去押人,但是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不一樣,那是一種極端的例外..正常情況下,用刑訴101去押人,其實難度相對而言並不是那麼高,但用101之1的預防性羈押去押人,難度其實比用101去押人要高出很多..因此,檢方用101的重罪羈押是合理的方式,問題只在於檢方怎麼可以只用"重罪"當唯一理由,而其他又啥都不說明,這點比較令人遺憾...
無敵娘娘槍 wrote:就我個人意見,若依警...(恕刪) 其實,大家在這邊爭論可以平心靜氣的去看一部片『嫌豬手事件簿』看過這部片後,我想至少可以對『無罪推定原則』有一定的認識就法論法,法官沒有錯但是以社會輿論來看,法官的錯是『沒有積極作為』(例:可以要求檢方補足羈押要件資料)
今天看了報紙 才看到媒體總算有記者平衡一下報導分析了一下這次案件中,法官跟檢察官該有的角色跟作為是不是媒體也被罵翻,才知道要做功課?不然爛媒體總是亂下標題 率先罵人恐龍,然後一堆鄉民跟著起鬨.結果搞錯對象還傷了司法.
Dr.LDS wrote:今天看了報紙 才看到媒體總算有記者平衡一下報導分析了一下這次案件中,法官跟檢察官該有的角色跟作為是不是媒體也被罵翻,才知道要做功課?不然爛媒體總是亂下標題 率先罵人恐龍,然後一堆鄉民跟著起鬨.結果搞錯對象還傷了司法. 前輩方便給點關鍵字嗎?============================感謝兩位前輩不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