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1001227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xxx
被 告 xxx
xxx
xxx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這個叫做刑事附帶民事,小弟的實際案例
你可以刑事跟民事一起告,但這樣民事要裁判費
小弟刑事附帶民事,這在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民事不用繳交裁判費用
缺點是民事贏了,被告有可能脫產沒得賠
刑事跟民事一起告有個好處,民事你可以提出假扣押,假處分以防脫產(要有擔保金)
你可以google聯晟法網,上面很多資料可查
小弟認為樓主贏面很大,檢察官應該會要當庭和解
有可能沒多久就有某某置頂的道歉文出現了!
永福店,福德店,太子店達成!,莊敬店?金陵店等我阿!!
重點在這句“有你這種苟且偷生的奴隸”
“白吃”雖是疑問句,但已有侮辱之嫌,加上上面那句可以確定有"涉及"觸犯公然侮辱。(有沒有罪還需司法判決,不是我說了算)
直接自訴至少要知道對方資料,一並附上證據直接提交到地檢署,具狀提告!
這類案子只能先報警,由警察向01要求提供IP位置資訊,再向電信業者要求該IP位置使用者資料後傳喚到案說明,列為嫌疑人之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當然也要先找得到人!
這類大概都是用傳真過去,留下聯絡資料後就可以回去了。
所以報案就等於是提告了,除非在警局就和解,未移送至地檢署。
自訴也未必要請律師,會寫狀紙就行。
原告要是不服一審判決,可與七日內提出異議!
如在駁回,可與十日內提請上訴,這時才必須要請律師!
google一下“刑事 二審 自訴”就知道了。
雖已過道歉期限,但是如果被訴人願意早點出來道歉,加上態度良好,就有可能不起訴處分。
請google"微罪不舉"!
原文章已經刪除,除非樓主作假,否則被訴人還要提誣告,那才叫浪費司法資源。
DoctorFang wrote:
自訴也未必要請律師,會寫狀紙就行。
原告要是不服一審判決,可與七日內提出異議!
如在駁回,可與十日內提請上訴,這時才必須要請律師!
...(恕刪)
建議您查一下刑事訴訟法全文,這部分錯很大。
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又同法第三二九條復規定,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條第二項)。
再者,刑事再議、交付審判、上訴的定義,也建議您查一下。
另外,刑事書狀當事人欄之稱謂,除了附帶民事訴訟外,常用者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告、選任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輔佐人、自訴人、自訴代理人、上訴人等,並無「原告」之稱謂。
唬爛至尊 wrote:
建議您查一下刑事訴訟...(恕刪)
謝謝你的糾正!
簡單一點來說明好了。
到地檢署按鈴控告,不一定要委任律師!
其他可以參考這篇文章“刑事告訴與自訴有何不同”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其它就不多討論了,這個案子最多在地院就結束了,討論這些沒多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