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影隨行 wrote:
我說過這篇是要讓大家...(恕刪)
回去看第二樓 一開始我就回重點了
從頭到尾 我就覺得 這種事情很簡單處理
大家各退一步就好...你依法有理 所以可以理直氣壯 這很ok
我依法有理 但是我寧可客氣一點 ... 大家互相一下即可
當然辣...理直可以氣壯 也可以氣和
你說這樣可以停車 沒有違規 很ok阿 我以後停車有底了 幹嘛像笨蛋浪費錢去停 停車格哩 不是嗎?
別人也直接說了 可以的話盡可能避免 真要停留電話 是最基本的底線
如果遇到態度不好的 當然可以學你拿這張出來跟他說
但是我會柔性告訴他 我沒有違規 或是可以找警察來看 就這樣...
別人客氣我會客氣 別人不客氣我也會不客氣...但是我一開始都選擇先客氣以對 就醬
以上 不再贅述也懶得再回 至於愛怎停 就怎停 爽就好

我不是神人無法改變別人的想法...
以下是我夢到常常有門口被停車的透天厝住戶說的:
如果你是透天厝有內含車庫,平常就會把車子停在車庫內,(這就是行為事實)
不管你有沒有申請車庫使用執照。
(合法車庫可以用"車庫前請勿停車"這個標語不會受罰;
如果你的車庫沒有這個執照就不要貼這個標語。
但這些都不會影響到你家有車庫且平常頻繁使用它這個事實。)
有人會拿這條:若建物1樓使用執照非車庫,卻做車庫使用,違反《建築法》,可罰6萬~30萬元
這是使用在公共範圍,如公寓大樓。如果是透天住戶自用不在此限,
難道你家的廚房就有安全消防認證過?
只要你發現你的車子因為別人停車而導致你無法出入。
請先打給警察,哪怕他車上有放聯絡電話也一樣。
不要打給車主,切記,因為他有可能指著他車子一條刮痕說是你弄的。
你先拿著手機拍照,要拍到任何人看照片的人能了解到當時事實現場就可以了。
然後警察來了請他聯絡車主移車,接著車主把車移走。
如果住家一樓是騎樓讓行人通行的那種,那就沒辦法對車主提告。
因為騎樓本來就不是拿來停車的地方。
那,
如果車主一直沒出現怎麼辦?
直接跟警察說不然我跟你去警察局做一趟筆錄,不然還要一直在這邊等。
很多警察很忙(是真的很辛苦,不是反諷),大多不想為了這種鳥事情做筆錄,
所以請你在和警察等車主的期間務必快速跟在場員警建立好聲望,至少要到友好
接著搭計程車去警察局,哪怕警察先生有開車載你也要堅持要搭計程車,
然後切記一定要跟計程車司機拿收據。
可以用刑法和民法來提告:
刑法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妨礙自由罪中的強制罪,這沒有很狹義的定義在僅限用在人身,
還包含了你通行的權力。
刑法上對於通行強制罪認定上會比較嚴格:
1.車主停的位置讓住戶的車沒有辦法通過。
2.住戶剛好有要用到車的正當理由。
3.車主擋住的地方就是住戶車子唯一的出入口。
4.發生次數為同一人次數不只一次。
等檢察官勘驗確認和住戶的事實相符就可以提告。
這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就不能撤銷,
通常檢察官接到這種案子都會幫忙搓湯圓問你們要不要和解。
因為這就是很典型的雷聲大雨點小的案子,
妨礙自由再進一步就是擄人勒索等重罪,結果打開宗卷一看竟然只是停車糾紛。
依法賦予檢察官的權力是可以用不起訴處分。
有疑問的可以上網去查一下法院的判決書,
通常都用"願以OOO和解且犯後態度良好,以不起訴做為處分"。
記得從北部的法院開始找會比較多這類案子。
不起訴處分代價是用和解讓車主輸得體面一點,
真的要被抓進去服刑車主會被裡面的兄弟笑死。
如果車主在你家只停一次就被你抓到,檢察官會反過來勸住戶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還是會給你和解讓你消氣。
如果是一星期超過三天且持續六個月以上,這樣告下去成案機率會大很多。
民法的部分:
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有派出所的三聯單就用三聯單,
沒有三聯單的話至少也要知道對方身分證等基本資料。
你就拿那張坐計程車的收據對車主提出民事求償,不會做筆錄沒關係有法警會幫你寫。
但是你自己要說甚麼最好自己先想好。
如果你有朋友是開公司的還可以開張你無法準時到達指定地點的損失證明,
你可以再要求賠償多一點,反正不就是滿天要價就地還錢。
通常民事庭都要開很久,每次開都講沒幾句話,每次都會有人請假,每次都會有人說再玩一次。
打民事打到後來都會忘了初衷是甚麼;
很標準的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然後為了手段忘了目的。
而且雙方律師包括法官都會一直問你們要不要和解。
喔對了,
如果打贏了那個判決書啊,可以貼在鐵門給想停在人家出入口的車主看。
畢竟有些事情經歷過一次就好了,長輩教我法院和醫院,能少去就少去。
以上個人做夢所得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