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妹妹公保喪葬補助費不投入辦喪禮

順便再看看 過逝者是否符合 此項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 如符合能再多請一筆款!

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歲以後」死亡的人,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所以,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即支出殯葬費的人)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4)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假設妹妹領補助20萬+遺產分配5萬
樓主僅遺產分配5萬
整件事也就是因父親過世...妹妹賺了25萬,而樓主只有區區5萬
在下冒昧斷案,純人性眼紅貪婪計較罷了
如果令尊留下是5000萬就不會有此廢文

父親都走了,一般人傷心都來不及了,竟還有閒情意致來這543。被炮了幾百層樓高,悲哀

四葉妹妹 ♪ wrote:
我懂你的意思,這是...(恕刪)


其實這只是觀念不同的數字遊戲, 有的人大氣, 有的人心安理得, 沒有真的一定的公式.
依樓主的內文也可以這麼想 :
1. 父親過世留下手尾錢40萬, 二人均分後各得20萬
2. 父親過世喪葬費共30萬元, 二人均分後各自拿出15萬元, 共同盡了子女的一份孝心
3. 妺妺因為是公務員, 公司(政府)願意因她父親過世包一白包 喪葬補助費10萬元 為她表示公司的心意.
(如果沒有人在 公司(政府)上班, 公司(政府)根本不會給這份心意, 這是有因才有果的, 不是每位公民應得的)

再來就看人要選 4 或 5

4. 大氣的妺妹願意將這個白包分給兄姊, 因為父親是共有的
5. 親兄弟明算帳,依台灣傳統紅白包還是各房各自分清楚的(喪事後分算白包, 各自領回), 妺妺一樣心安理得
樓主有勞保國保也可以去請領補助,很公平
說真的,如果你不是公保,你還真沒資格叫她拿出來。沒繳到保費有何資格受益!結案:「妹妹公保喪葬補助費不用拿出來根你分」「爸爸喪葬後結餘,你還得跟妳妹對分」
curstw wrote:
父親逝世戶頭留有一...(恕刪)
要是我兄弟姊妹為了幾萬要跟我斷絕關係,
歡迎來斷,
也不缺這種廉價的親情。

若當初喪葬費用你全包的話才有資格說話

但21趴的你沒有

建議主張再花60萬再補辦一場大的 這樣才討得回來
這個公保是妳妹繳的
喪葬津貼當然是給妹妹這個被保險人
哪裡來給家裡用的?妳?妳父親?是被保險人嗎?更不會是受益人吧...

真的要計較
妳有保勞保 妳妹有保公保
各自請領出來 各自留著
(大家繳的不一樣 門檻也不一樣 各憑能力)

妳沒保勞保,拿不到勞保的喪葬津貼
憑什麼妳妹要拿出來?

21%的所得稅?這些收入都是妳賺的嗎?為何沒保?繳不起勞保?

要計較40萬遺產要對分可以
先把40萬對分
喪葬費再對分各自出
有喪葬津貼的負擔少一點

拿不到喪葬津貼是妳個人的事
為何要侵佔妳妹公保享有的權益?
1. 如果是很多前因後果, 今天只是導火線, 那清官難斷家務事
2. 如果平常沒特別干格, 今天你覺得為了這點公保喪葬補助, 可以斷了兄(姐)妹情.....真的不差這點錢,因為你的人生已經無敵....
3. 就情就理就法, 雙方想法都沒錯, 觀念不同罷了
curstw wrote:
父親逝世戶頭留有一...(恕刪)
家族裡如果還有輩份高且親近的長輩,就請出來協調。
個人是贊同補助(包含個人交情獲得的白包)應該完全用於喪葬費用,不該是補貼個人的支出,只是手足反目對簿公堂,難慰雙親的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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