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歲以後」死亡的人,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所以,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即支出殯葬費的人)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4)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四葉妹妹 ♪ wrote:
我懂你的意思,這是...(恕刪)
其實這只是觀念不同的數字遊戲, 有的人大氣, 有的人心安理得, 沒有真的一定的公式.
依樓主的內文也可以這麼想 :
1. 父親過世留下手尾錢40萬, 二人均分後各得20萬
2. 父親過世喪葬費共30萬元, 二人均分後各自拿出15萬元, 共同盡了子女的一份孝心
3. 妺妺因為是公務員, 公司(政府)願意因她父親過世包一白包 喪葬補助費10萬元 為她表示公司的心意.
(如果沒有人在 公司(政府)上班, 公司(政府)根本不會給這份心意, 這是有因才有果的, 不是每位公民應得的)
再來就看人要選 4 或 5
4. 大氣的妺妹願意將這個白包分給兄姊, 因為父親是共有的
5. 親兄弟明算帳,依台灣傳統紅白包還是各房各自分清楚的(喪事後分算白包, 各自領回), 妺妺一樣心安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