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懶的蟲 wrote:
你的理解有誤。
事實上以前的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確實是法務部,但是後來因為產生司法權獨立性問題,所以到釋字530號,透過大法官解釋,確認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所以要說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應為釋字530,憲法77條只能說有沾到一點點邊,刑訴461則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我不是唸法律的,也不是相關從業人員,這次受教了,感謝指正.

那麼既然2001年已經有釋字530號確認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那麼某些人士還在近年主張法務部才應該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說法(例:法務部長與橡皮圖章),豈不是混淆視聽?
todau wrote:
沒有這項法令吧,那也不是法務部長的權力,只是他應執行的業務!
可以自己去看法務部對外發佈的新聞稿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02119517447.pdf
剛剛看了新聞稿,裡面有"已判決定讞之44 名死刑犯,因聲請釋憲、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卷證、法院借卷審理及本部審核有無再審、非常上訴等因素,致未對渠等執行死刑。"
有誰知道那44位死刑犯中,有哪幾位是聲請釋憲、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卷證、以及法院借卷審理中的?如果有,這部分確實不能怪法務部.
但是其他幾人就是法務部審核有無再審、非常上訴等因素而不執行死刑,可以這樣自稱在審核中就無限期拖延嗎?

新聞稿中還有:"死刑是否廢除涉及高度專業、社會價值觀、文化觀與民意等因素。我國歷年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是以本部採取「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期望隨著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成熟、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措施之提出..."
紅色部分是重點.
1. 法務部根本就知道"我國歷年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所以支持廢死刑的人是少數.
2. "本部採取「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所以是法務部明知民意反對,還執意推行該政策.真是反了,咱們百姓還要繳稅養這些蓄意和大多數人唱反調的官員.吳院長,這不就是民怨的源頭嗎?

3. 既然是"政策",那麼是誰(哪位總統或院長或部長),在何時下了這樣的政策指示? 冤有頭債有主,能不能請王部長透露一下是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