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斑貓 wrote:有誰知道那44位死刑犯中,有哪幾位是聲請釋憲、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卷證、以及法院借卷審理中的?如果有,這部分確實不能怪法務部....(恕刪) 事實上,即使如此仍是有問題因為這沒有法源,依據的是法務部的內部行政規則而已...到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0215看看法規沿革就可以發現根本只是法務部自己訂定發佈
sunfish001 wrote:醫師和法官都做著上帝的工作,但是沒有人能當上帝 可不可以不要再提上帝或是其他的宗教神祇了?現在談的是現實生活的法律問題跟那些幾千年前也不知道是不是真實存在的"神"有什麼關係?
todau wrote:因為這沒有法源,依據的是法務部的內部行政規則而已...到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0215看看法規沿革就可以發現根本只是法務部自己訂定發佈 那這不是應該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不然以後各級行政單位各自訂下奇怪的內規就可以把其他單位的程序卡死,國家豈不大亂?
各位大大對不起!!我有一個問題現在這44位死刑犯已經由各級法院程序判處死刑確定可是行政程序上最後一道關卡是要王部長簽名蓋章後才能執行死刑執行令也送達王部長那裡只是因為他主張廢死刑所以可以不用簽名蓋章?--------------------------------------------------------------小弟以為這死刑執行令的作用在於告知王部長這44個人必須執行死刑請部長簽名蓋章簽名蓋章的用意是要她再次確認已示負責並不是問她同不同意處死刑...王部長是不是已經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範圍在哪了有沒有刑求有沒有冤妄好人這都不該是他煩惱的重點
我好想睡 wrote:各位大大對不起!!我...(恕刪) 你說的沒錯呀.王部長就是已經搞不清楚自己的權力到那裡了.之前才會出來干預司法.給你蓋章確定只是因為職位權責的關係.並不是說他有權利對這些死罪做出立場.所以他技術性的擱置.而當他這樣時.在他手下的一群人又怎能違背.自己主官 且也使不上力.不過卻又要對自己的判決表示負責.天人交戰下就上演踢皮球的戲碼.不料.一直拖的情況之下.在現代標榜人權聲浪日漲之時.出現了人權團體及一些另有意圖的人權律師協助之下.又讓已經死罪定讞的罪犯有了一股新希望.翻供的翻供.提釋憲的提釋憲..等等在我去瞭解了人權組織的(免死組織)的情況後.我覺得他們都搞不清楚狀況.他們有的以罪嫌因童年或等等不建全的情況下而犯罪.犯後深具悔意而該給其機會為理由.或覺得逝者以已.應該用終身監禁或服牢役來替代死罪.我的見解如下:不健全的人生並不是只有他們.不能夠以此為由而要求減刑.就如同陸爸所說的.如果赦免了死罪.那如何對其他罪輕的人交代."放生嗎"目前台灣的法律就是還有死刑.既然有且有44人是定讞的就該執行.不然就是藐視法律.法官.且瀆職.廢死是另一議題.且連提案都未提.怎能跟當前的法律相干預.這未免太目無法紀用終身監禁或服牢役來替代死罪這個論調也該視其犯罪情節所論.既然會是死罪確定的看來也是罪行重大了.並不適用此論調.況且全國納稅人有義務繳稅養這些人?
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死刑之執行(一)-審核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相信檢察官應該都已經送交給法務部了。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死刑之執行(二)-執行時期與再審核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最大的問題在紅字的部分,因為令是屬於行政處分,令必須要簽了才會有撤銷或無效的問題===>這條的重點是執行檢察官在執行令到三日內必須執行,但反之沒有規定部長什麼時候一定要令准。換句話說只要法務部長不簽,就沒有令被撤銷或無效的問題,也沒有人可以要求部長一定要簽這個令(因為屬於行政處分)。這是法律上不夠完善的地方,所以才會讓行政套住司法。要解套大概只有兩個方法1. 立法院修法改刑事訴訟法 ---> 這個大概有點難度2. 監察院糾正或彈劾法務部長 ---> 這個要看柏臺們了(其實最快的方法就是換個會簽執行令的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