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兩件我自己親身經歷過的 有關警方刑求的事件
第一件 我小時後 我家曾租住在台中市民權路分局附近, 住家後方剛好與分局後面相緣. 常常夜深人靜時, 聽到
從警局裡傳來嫌犯被刑求大呼小叫的聲音. 在那個高壓統治沒人權的年代. 沒人敢揭發這種事, 揭發了也沒人理...
第二件 發生在我自家身上 大約發生在我念國中時期 當時家父開一家飲食店, 某日有食客因細故發生打架鬥毆。 其中一人被另一不良分子拿刀械殺傷. 後來分局的刑事組來處理. 因為家父之前沒有買刑事組的帳(沒送錢)
該刑警就去逮了一個跟動手者一樣綽號卻不同人的青少年(也是一個小混混).在刑求逼供下, 該小混混不但承認案子是他做的還按照刑警的指示, 把這件事情導成是受我父母教唆. 把我父母也傳喚到案. 警察這樣胡搞也就算了, 案子移送到地檢署,檢察官查也不查, 就直接分案要起訴, 把我父母列為被告必須籌款交保. 對於我們這種小民 遇到這種事, 簡直如大難臨頭,好不容易臨時籌到款辦了交保. 我父母去看守所探視這位"嫌犯"並質疑他為啥麼要亂咬.
據家母轉述, 那個嫌犯不過是個身軀瘦小的青少年. 見到我父母就雙膝跪下流淚痛哭, 並且把褲子脫下讓我父母看其被刑求的生殖器. 家父家母件此光景, 亦不再對該"嫌犯"有所責怪. 因為該嫌犯大概沒啥麼家人可以倚靠, 後面的事情經過高人指點, 就由家父出來"喬"-- 就是拿錢出來和解, 並且該打點就打點. 然後撤回告訴,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或許經過多年很多人的努力 很多案件的血淚教訓, 台灣目前的警察辦案與司法比起過去有比較進步.
希望檢警調口中的 "科學辦案" 不是刑求工具的 "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