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 : 沒天理 9軍官全不起訴 (進來蓋樓表達抗議)

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軍法處置

難道不是嗎??


那這怎麼解釋????
可惜大部分的人都沒有在特偵組上班

所以....
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軍法處置

難道不是嗎??


那這怎麼解釋????
最好國防部自己說的算
現在的公務員喔

實在是
取一瓢 wrote: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恕刪)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都沒成立的話第三條也沒什麼作用,我不是讀法律的,讀法律的卻又很少人懂軍法,你要不要發個mail問問總統府或國防部?
原來這棟大樓有救援王"小樓兄"在辯護,
難怪那麼熱鬧!!


將心比心,
那種刑求在精神跟肉體的痛楚,
如果發生在自己的小孩受到這樣的悲慘,
以至於天人永隔..

這真是人世間最不平的事~

如果連這種議題都膽敢來救援,
我很瞧不起這種人~
有沒有成立 起訴 之後法官會定奪 不成力也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或是追加起訴

結論 起訴在說

不起訴 那大家還是早點八 明天還要上班

maxjao2300 wrote:
原來這棟大樓有救援王...(恕刪)


就事論事了,義憤填膺也不見得就是絕對正確的一方,何況一言堂豈不又回到專制時代?

這樣也會搞瞧不瞧得起,會不會太過火?
sp0609 wrote:
就事論事了,義憤填膺...(恕刪)

我自己的觀感
如果就事論事我無法左右判決跟所謂的追訴期,

但是已經很明確江國慶遭錯殺是事實,
被刑求也是真,

道德上的譴責已是我唯一能做的,在這裡謹表達抗議跟不平!



另外,
我還是很主觀瞧不起那種進來呵呵的說一些"顏色之爭"的歪樓舉動~




sp0609 wrote:
就事論事了,義憤填膺...(恕刪)


剛查了一下 陳肇敏 月退俸 20萬 ---> 從你我口袋裏拿出來的。
新聞說有可能賠江家一億,拿這些人的身家拿去賠我個人覺得剛好。


有關藍綠的東西請大家就先別放進來討論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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