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andy50 wrote:
司法又不是只靠一位法官就能轉動的
正解..
雖然檢方給的理由很鳥,這點是該責問檢方沒錯
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像一些媒體或名嘴單純因為檢方未到羈押庭去表示意見就過分苛責檢方..
理由在於,目前案量實在太龐大,常常光一天,搞不好就有十幾二十幾個被移送到地檢署的嫌犯要訊問(基本上要找到像久利生公平一樣閒的檢察官其實還滿難的..現實世界和電影或影集是差很大滴..)
檢察官有時根本分身乏術,硬要去開羈押庭,有時情況上根本不允許也很難辦到..
有時就算法官打電話給檢方說願意等檢方來開庭,他可以先開其他庭..
但很多時候時間上也很難配合,因為法官的案量也很大...
整體而言,當初檢方給的理由太草率,這點確實沒錯..
去過分苛責檢方不去蒞庭則可能會不太公平..
至少就本次事件而言,我個人認為釋字665去做限縮式的合憲性解釋是很大的問題..
之後,大概也還是會再發生類似的問題..
Leinster wrote:基本上任何人的犯罪行...(恕刪)
舉一個例子來看,看多年前的薛球縱放事件
薛球和陳益華在苗栗和警方發生槍戰,霹靂小組冒著生命危險,將兩人逮捕,隔天卻被法官裁定交保,檢方為此還提出抗告,最後最高法院重新裁定羈押,不過,已經為時已晚,因為這時候的薛球,早已逃之夭夭連續犯下重案
苗栗地院強調,當時檢方聲請羈押的案卷中,僅提出薛球及陳益華兩人持有槍械的事證,至於兩嫌犯涉嫌在新竹地區多起盜匪案,案卷中均無發現,檢察官亦未以該二人涉有盜匪和殺人未遂罪嫌為由聲請羈押,陳姓法官僅能就檢察官所提卷證進行審酌,基於共犯都已到案,且無串證之虞,因此裁定交保。
當時檢察官對羈押薛球聲請理由書寫不夠充分,致使法院未能羈押,當然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不識槍擊要犯威名,薛球交保後迅速潛逃,期間多次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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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園錯放猛虎,
猛虎即時被抓就沒事
如果猛虎殺人/傷人,員工成立業務過失致死/傷害罪
司法系統錯放槍擊要犯,棄保潛逃槍擊要犯危險性與猛虎無異,果然犯案累累
司法系統縱放有過失,如非縱放槍擊要犯,那些人的法益也不會被薛球侵害,所以司法系統過失與那些人法益被侵害有因果關係,
依照法條規定,如果那些人被薛球打傷/重傷/殺死,我們是否可以依法可以對過失人員起訴業務過失/致重傷/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