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華僑隨便都可以上台大

costa wrote:
那現在僑生已經沒有加...(恕刪)


你還是看不懂前面一堆人回答的嗎?
早在10幾年前就沒加分了.
而且每年回台升學的僑生數也越來越少.
請先麻煩從第一業開始仔細看回文.
否則我也覺得你該去波蘭念書了.
不會啊
感覺不到他們的存在耶
你就直接考上不就好了
我也是這樣考上的啊
想太多了
Wesyu wrote:
那是你太傻高中成績平均80分...(恕刪)

我不傻我不傻,就是有你們這些都考超過80分的,如果妳們平均都考50分,我考51分就可以去唸了,所以,還是你害我不能去念的

Wesyu wrote:

只要畢業後別跟當地學生搶工作

只要有心,人人都是食神



onipiranha wrote:
美加地區好像是用高中成績申請台灣大學...(恕刪)


是的
多年以前有看過某個家庭
哥哥唸美國一流的高中
程度不錯
但是因為成績打的比較嚴格
所以只申請到XX醫學系

弟弟學聰明了
唸普通的高中
每科都A或A+
後來就申請到台大醫學系

重點是.......兩兄弟後來都當醫生啦
當華僑真好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bcheng1 wrote:
是的多年以前有看過某...(恕刪)


原來,華僑都想當醫生

哈哈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06999&last=13022876
華僑高中程度好 隨便都可以上台大

程度跟 建中 一女中 中一中 中女 雄中 雄女 ...差不多......
雖然這類的議題總是會有不少傻蛋被騙而隨之起舞
但不能怪他們不懂時事或是法律,他們頂多也只是想找個出口宣洩一下日常的不滿罷了

我好奇的是這類的抱怨怎麼前八年間都沒出現過?
Wesyu wrote:
我能理解解嚴前給華僑在中華民國白吃白喝

但為什麼現在台灣還是讓華僑魚肉台灣人呢
考大學加分
這個非常不合理

美國人去申請英國大學有加分嗎?

再說那些會來台灣讀大學的大都素質普通

我的香港新加坡朋友跟我說
在香港新加坡
資質好的學生都上港大和新加坡國立大學

有錢的
去澳州美國加拿大留學

沒錢又上不了當地大學的學生
才來台灣讀大學 (便宜又好進)

沒緣故給這些人優惠
只會降低台灣大學素質

而且這些人只是要個文慿
台灣不是有很多野雞大學嗎?
讓他們去讀適合他們的學校嘛


加分也就算了
還讓他們去讀醫學系

在加拿大
如果不是公民或PR是沒資格升請medical school的

台灣為什麼要給這些華僑白吃白喝?
有事發生,這些華僑十個有九個是幫對岸的

我不反對讓華僑到台灣讀書
但沒必要給他們加分





很多家長小學5年級就把小孩送到新加坡
高中畢業送回來

人家375分上普通學校與科系
假僑生考375分加125分立即變成台大醫學系真是公平阿
onipiranha wrote:

僑生已經很久沒有加分了
美加地區好像是用高中成績申請台灣大學,除非成績很好不然就要跟其他地區一樣進僑大
其他地區要先考區域考試然後進入台灣林口的僑大、現在好像被師大併掉了

在僑大就是念一些課程如英文數學國文化學物理歷史地理三民主義、課程內容大概是高中後半跟大學前半、所以可以讓僑生在台灣上大學時能夠銜接上去。然後由僑大的老師共同出題考試。總共有三次考試.兩次段考,還有一次結業考.
按照三次考試總成積的排名來填志願.志願就是台灣各大學各系提供的名額.每個系兩到三個不等。僑大有分三個類組就跟台灣差不多。醫學系名額有越來越少的趨勢。台大醫學系幾十年前好像有八個名額、後來越來越少、五年前我聽到的是剩三個。所以其實台灣也是有考慮到本地生的需求把給華僑的名額降低。

三類組競爭很厲害、因為大家都想要醫學系、牙醫系、藥學系。跟台灣差不多。僑生都住校、學校宿舍沒有網路、有門禁。十點晚上要點名。十二點電源就會關閉。所以如果想要熬夜念書的。都會準備緊急照明燈、白天充電、過了十二點就用照明燈看書。洗澡男生就跟當兵一樣都是一起洗。吃飯也是學校餐廳由學校煮大鍋飯配菜吃。都像是軍隊一樣吧。

對僑生在僑大生活有興趣的可以去問上過僑大的僑生。因為僑大在林口上面有蛇有蜈蚣。常常有人晚上睡覺枕頭下面就有躲蜈蚣、所以好像還蠻刺激的。有時候也會有虎頭蜂。那邊簡直是原始生活。

因為已經沒有加分了、而且名額也是跟本地生分開的。如果覺得還是不公平的話,可以去跟政府抗議、因為國民黨比較重視華僑。畢竟孫中山就是說華僑為革命之母。所以之前僑大還要念三民主義。本地生早就沒有這堂課了。







僑生已經很久沒有加分了???????

看看證據吧 僑生明明加分25%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http://www.ncnu.edu.tw/law/%B6L%A1%D0%A1%B3%A1%B3%A1%D0%A1%B3%A1%B3%A4G.htm


第 十 條  回國僑生自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招生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之招生: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

  (二)除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參加四年制技術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二年制技術學院之招生: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

  (二)除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參加大學校院之招生: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考科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如未達錄取標準,經再降低百分之五達一定標準者,可進入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 (以下簡稱僑大先修班) 就讀。


(二)參加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學等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seaman0601 wrote:

你還是看不懂前面一堆人回答的嗎?
早在10幾年前就沒加分了.
而且每年回台升學的僑生數也越來越少.
請先麻煩從第一業開始仔細看回文.
否則我也覺得你該去波蘭念書了.






民國90年才修改的法令歐
大學聯招 僑生加分25%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貳-○○-○○二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四七)台參字第七四四一號、僑務委員會會銜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教育部(五一)台參字第四八九五號令、僑務委員會(五一)台僑教字第一○七三九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教育部(五三)台參字第六○六四號令、僑務委員會(五三)台僑教字第一九五六八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教育部(五七)台參字第爾○五八○號令、僑務委員會(五七)台僑教字第七三四八二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日教育部(六二)台參字第一九五○九號令、僑務委員會(六二)台僑輔(二)字第五三七二三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十日教育部(七二)台參字第○八六四號令、僑務委員會(七二)台僑升字○○八五七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日教育部(七七)台參字第五八六五一號令、僑務委員會(七七)僑輔升字第○九五六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教育部(八○)台參字第二○六二九號令、僑務委員會(八○)僑輔升字第四六九七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教育部(八八)台參字第八八○四一三五九號令、僑務委員會(八八)僑參字第八八○三一九二一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九○)台參字第九○一七七五二六號令、僑務委員會(九○)僑法字第○九○三○五一七一九-一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三十條

 

第 一 條  為輔導華僑學生回國就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及能獲得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特殊地區除外)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以分發日間部為原則。

  前項所稱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係指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或在海外出生且已取得當地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者。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其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者,得予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

經僑務委員會函介進入國內語文中心研習國語文,持有證明文件者,其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學,研習期間併計以二年為限。

第 三 條  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新僑生分發入學年齡,比照國內學生辦理;逾齡者,得申請分發補習或進修學校就讀;其年齡限制,規定如下:

一、二十二歲以下,始可申請分發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

二、二十五歲以下,始可申請分發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就讀。

三、二十八歲以下,始可申請分發專科進修學校就讀。

  大學校院及二年製專科學校分發入學年齡不加限制,國語文研習及技術訓練班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 四 條  合於前二條規定之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圓會指定之單位,申請回國就學:

一、就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件,包括畢業或肄業證件或會考及格證件及歷年成績單。

三、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之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體格檢查表。

五、回國入境申請書。在通曾設戶籍,且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已獲得中華民國簽證者,免附。

六、志願書。

七、最近二吋半身照片(粘貼於就學申請表上)。

八、生活保證書。(經僑務委員同意者免附)。

  僑生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回國就學者依入出國及程民法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單位,於僑生申請回國就學時,應確實核驗其僑生身分及各項表件,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除填註意見簽章證明,並將申請表留存一份外,僑生檢附之其餘表件,應立即函送僑務委員會核辦。

第 六 條  僑務委員會審查各生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應將申請表件於每年五月底前,轉送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統籌辦理分發。

第 七 條  教育部應於每年二月底以前,訂定下學年度大學校院招收僑生總名額及名額分配表,送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分發事宜。

第 八 條  教育部及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委員會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應參酌僑生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委員會轉知僑生本人。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等藝能性質之系科,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如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第 九 條  合於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進修學校、高級職業進修學校,或專科學校、專科進修學校之僑生,須於回國一年內檢具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學歷證件及回國日期證明文件或臺灣原地區居留證件影本,送請僑務委員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分發公立國民中、小學、國中學補習學校、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華僑中學)、職業學校、高級中學進修學校及高級職業進修學校或專科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入學;如回國時已逾學校開學時間三分之一者,除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外,得分發及函介甄試入學隨班附讀。

  自行回國就讀國民小學四年級以下者,不得享有僑生就學之優待,並由僑務委員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自行回國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者,由僑務委員會核轉教育部分發入學。

  經赴育部分發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之僑生於國民小學畢業後,得向華僑中學申請就讀國中部。國中部畢業後,得以申請入學方式升讀高中部。

  經教育廓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後,得申請分發五年制專科學校、職業學校或華僑中學就學。

第 十 條  回國僑生自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招生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之招生: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

  (二)除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參加四年制技術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二年制技術學院之招生: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

  (二)除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參加大學校院之招生: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考科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如未達錄取標準,經再降低百分之五達一定標準者,可進入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 (以下簡稱僑大先修班) 就讀。

(二)參加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學等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合於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海外中等學校畢業持有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鎦證件或出生證明,未於海外申請保薦回國升學者,得於回國一年內,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僑生身分證明文件,並參加考試登記分發入學者,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

  僑生參加前項所定升學考試之優待,以一次為限;前項優待無論放棄與否,其下一學程考試,不再享有優待。

第 十一 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申請改分發,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校院者,限改分僑大先修班。原分發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高職者,限改分華僑中學。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再給予優待。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請原肄業學校在可能範圍內儘量協助轉系科。

第 十二 條  合於第二條規定在外國大學畢業,具有碩、學士學位僑生,得申請回國就讀大學各學系、所。申請手續,依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在國內大學校院畢業僑生報考研究所,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前二項回國升學僑生在學期間,除課業上不予優待外,其餘依僑生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補習或進修學校、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

  前項所稱補習或進修學校,如係專班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 十四 條  為適應海外僑教困難地區或年齡過大僑生之需要,教育部得指定中等以上學校,特設預備班、中文進修班或短期職業班級。

第 十五 條  僑生於核准分發學校後,應於開學前回國。其回國時接待事宜,由僑務委員會規劃辦理。

第 十六 條  各校應於每學年度開始時,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各校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十七 條  各校應於每學年度開始時,定期舉辦新僑生講習及個別輔導。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應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以資適應。

第 十八 條  僑生回國後,其在學一切費用,應自行負擔。

  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初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住宿應由在國內之監護人協助解決。

第 十九 條  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及相關獎助學金之核發,由教育部主辦;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補助、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僑務委員會主辦。

第 二十 條  僑生轉系(科)、學業輔導、新生入學講習、寒暑假期課業補習、寒暑假期講習或集訓、定期訪問學校僑生等,由教育部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學校辦理。

第二十一條  僑生康樂活動、課外活動,由各學校規劃辦理。有關寒暑假自強活動服務工作及僑生訓練等,由教育部及僑務委員會協同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校僑生確屬無法管教,經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退學者,應函請僑務委員會送返原僑居地或作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僑生因復學申請入境或因畢業、休學、退學申請出境,其手續由本人向僑務委員會申請辦理;其在學期間寒暑假返回僑居地省親,或因特別事故申請出、入境,其手續由本人向肄業學校申請辦理,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生畢業、退學、休學或其他原因離校時,學校應自學生離校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無戶籍者,應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僑生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喪失僑生身分,且已屆兵役年齡者,應依兵役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各校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繼續升學在臺停留滿一年者,喪失僑生身分:

一、畢業。

二、退學。

三、休學。

四、在國內就業。

第二十六條  畢業僑生,除原在臺設有戶籍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

第二十七條  畢業僑生在返回僑居地前,得由僑務委員會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第二十八條  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由僑務委員會及原畢業學校續予聯繫輔導。

第二十九條  依華僑學校規程核准立案之海外臺北學校,其學生回國就學等相關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

第 三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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