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u wrote:
和解契約是私下和解還...(恕刪)
Lawu大你好:
和解契約是在法庭上和解的
內容大致為同意對被告居住到2010.1.31搬遷
期間需支付原告(我媽媽)每月7000房租
現房租沒付也沒搬遷
請問我現在可以請警察去直接將他們趕走嗎?有執行力嗎?
(積欠房租拿不回來就算了,早點把事情解決比較重要,一天不處理好都睡不好覺)
還是必須如你建議程序才能將他們趕走:
一、直接用和解筆錄去法院執行處遞狀請求法院用強制力將他們攆出去(狀子不會寫問法院訴訟輔導科)
二、並且請求賠償你們之前所損失的租金和從1/31以後相當於租金的損失(你不是有調他們財產,請強制執行他們的財產,或薪資所得)
三、執行費用你們要先付,但請記得聲請由被告負擔
因所有資料我在2010.2.11都已交給律師,又是過年時間公家機關都沒開
所以以上所有動作都必須等到2/22執行並向律師拿回所有資料終止契約
(這位律師讓我感覺很差也沒有多餘的錢再請他打官司)
事後想想為什麼這位律師不直接幫我們寫訴狀申請強制執行.....真的是.......
另外再一次感謝你的說明也感謝其他樓層各位大大的建議
祝 新年快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