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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並呼籲修法,將通姦除罪
讓想離婚的人,可以更平和的離開婚姻
也讓在婚姻外發生親密關係的人,不必背負刑事犯罪之罪名。
【徐昌錦 中國時報2009.03.16摘要】
婦女新知基金會並呼籲修法,將通姦除罪,讓想離婚的人,可以更平和的離開婚姻;也讓在婚姻外發生親密關係的人,不必背負刑事犯罪之罪名。
日本刑法於第二次大戰前原設有通姦罪的規定,但戰後已將通姦罪的規定刪除;德國刑法雖仍有通姦罪的規定,但僅限於親屬通姦,亦即僅限於尊卑親屬或兄弟姊妹間的通姦行為,才給予處罰;中國大陸刑法於制定時,也沒有通姦罪的規定;而在美國,通姦實際上已幾乎完全不受刑事法律制裁;在義大利,該國憲法法院亦於一九六八年將通姦罪,以違憲而宣布無效,足見通姦罪的除罪化,已逐漸成為各國立法的趨勢。
我們的大法官仍在91年間作出五五四號解釋,認為通姦罪的規定,是「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並未違憲。難道已通姦除罪的多數國家都無法「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了嗎?
其實中國大陸與我國人文相似,日本、德國與我國刑法理論亦屬相近,大陸未將通姦入罪;日本及德國刑法上亦將通姦除罪,都沒有看見更多的男人或女人公然外遇,社會價值扭曲,或衝擊家庭的體制等問題。所謂「通姦除罪」會造成更多的人公然外遇,無法維護婚姻、家庭制度的說法,不僅沒有根據,也應屬多慮。
單純違反道德之通姦行為,事涉人性及感情,已非單純國情問題,尤其當真情湧現,任何道德法律均無法制約。因此通姦罪的規定,無助於立法目的實現,不能達到其所要保護之法益,顯已違反「恣意立法之禁止」的原則。且通姦罪之立法僅具形式之意義,而不具實質之規範效力,難認有「實效性」。
此外,因通姦罪而被科刑之被告性別數量,女性超過男性,且有逐年遞增趨勢,通姦罪之存在顯然對婦女較為不公平。但為什麼我國刑法仍「擇惡固執」,遲遲未將通姦罪除罪化?
良好之法律制度,也必須審酌人民之法律情感後所制定。我國刑法如要將通姦罪除罪化,應該有下列配套措施:
一、 修法放寬離婚原因;
二、 保障無責配偶之子女親權之行使;
三、 放寬贍養費請求之規定;
四、 提高離婚之損害賠償額;
五、 放寬並提高子女扶養費之給付;
六、 落實婚前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七、 提供外遇及因而離婚之家庭各項生活扶助;
八、 推行婚姻保險等,以解除前述婦女同胞的疑慮。
法律,並不是萬靈丹 , 法律也有極限
道德問題無法用法律制約,應透過其他的途徑尋求救濟
主張通姦應該除罪者
並不是否定夫妻之間感情的可貴
更不是否定婚姻家庭的重要性
而是在告訴我們,要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
就要更努力經營婚姻關係
刑法對通姦行為的干預,無具體效果。(台灣高等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