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exgroup wrote:我願意捐不過樓主有教...(恕刪) 可能大家想法不太相同吧,我也接受回報那人的想法,可能我這標題真的不妥其實我只是覺得該讓那個渾蛋體會一下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感覺,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我倒是沒想到教唆犯罪這方面,請大家不要誤會囉~~可是標題該怎麼改才好呢?又可以表達憤怒又不能被誤解...好難呀
anthonykang wrote:我怕妳很快就湊到300萬,那你就不能只玩開車輾過去而已(恕刪) ...那...要開啥輾過去...???我只是想開著大家的憤怒輾過去...讓他知道台灣人的尊嚴不是用30萬就能隨便打發過去的沒有道歉、沒有懺悔...就算給3000萬也不會被原諒...
Think4fly wrote:法官重判才有效啊.法官重判才有效啊.法官重判才有效啊..(恕刪) 我支持你的想法...法官大人...看到大家的憤怒了嗎?不要在軟下去啦~~~!!!還給受害人家屬一個公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