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公民 wrote:員工沒有表達不加班的意願,所以不能算"強迫"加班^++^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違反者,同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定有罰則。換言之,沒有工會也沒有成立勞資會議的公司,只要有平日加班的事實就違法!可口奶酥 wrote:提了二次離職...寫了二次辭呈....結果被董事長恐嚇不準離職...這該怎麼辨才好慟哭慟哭慟哭 簡言之,存證信函丟出去即可。但請先備份出勤記錄。dp41 wrote:假日上班改用調班 調班也不是雇主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