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dolph wrote:
其實25W也夠了
與其追求高瓦數,不如把天線搞好
真的是天線搞好比高瓦數還重要,十幾年前在台北住家屋頂裝了一組NAGARA 430 Mhz的定向天線,用車機Low檔就可以通很遠了,線上的友台的只要上高速公路就會一路打屁兼試訊號,通常一路到苗栗都沒問題~~~

SKIN wrote:
一般來說,警察要沒收沒使用證照人的機子時,除非是現行犯侵犯到公家頻道否則是不得沒收的(除非機子也沒通過檢驗認證),所以才會有一般不太聽到有人被沒收的事情,因此要使用無線電,要避免被沒收,首要就是無線電機子的來源要合法的就可以,至於當事人有無證照就另當別論,...(恕刪)
marveal wrote:
再請問各位先進,您們每個人都領有證照嗎?
dw wrote:
我民國77年開始玩無線電,CB機27MHz,後來還待過無線電監聽台,也受過無線電話務、報務、譯電訓練,並領有專長證書。我也領有"交通部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並有"交通部業餘無線電話電台執照",配有呼號。
Bigtree wrote:
只不過連考試費用總共700元,五年後換照又要交500
等於一年要付100
如果加上驗機的部份,那就是每年200了
還真的是生財有道呢...
SKIN wrote:
對於第49條所列第四...(恕刪)
SKIN wrote:
對於第49條所列
第四十九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經營許可、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止、製造、輸入、設置與持有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
而第六十七條所列是必須有違反49條第一項才成立
再舉一例,一位沒有無線電證照貨運司機車上載有貨物即是 合法無線電射頻機器,請問是合法還是非法,若根據67條所列而不往49條追朔,不管機器是屬於任何人所有,只要在場持有者沒照都得以沒收,那是否警察是否要查扣車上器材呢?所以持有並不算非法喔!!所謂非法持有是針對未經過型式認證、審驗合格的機器,持有合法機器並未使用,不能算是現行犯。當然並不是說鼓勵大家跑法律漏洞,考證照才是最佳選擇,也很簡單,但是一般所謂合法機器被沒收,充其量也只能說是暫時保管。
Randolph wrote:
DW兄我們的資歷還蠻相近的
我是79年開始玩,不過只有玩144/430
其中因為想考照,有自己練收發報
79年底入伍以後有幸在金門通信基地受報務訓練
之後都待在營部電台
不過您那個時候可以同時受報務和譯電訓練嗎?
我們那時候是嚴禁一人同時受報務和譯電訓練的
甚至報務士連接觸譯電的密碼本都是嚴格禁止的(因為怕非法發報危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