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誰知道樓主提出的論點,是何種觀念??
樓主還在線上
等他的專業說明好了
也許真有大家無法瞭解的地方

不過,找資料不用這麼久吧!
我的資料幾乎都從樓主的專業文取出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天天白日夢 wrote:
樓主還在線上等他的專...(恕刪)

射後不理了啦

一般人都認定警察的報考限制,是能理解、且合理

樓主偏偏認定是不合理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一般人都認定警察的報考限制,是能理解、且合理

樓主偏偏認定是不合理
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是考後的任用
考試的時候要女男平等
考上後卻找種種關係、理由要待在內勤

也對,誰想讓自己的老婆、女兒去外面巡邏、抓歹徒
但單位內全部是女性時,工作誰做?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天天白日夢 wrote:
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是考後的任用

考試無限制會變成

一位身高99cm、體重40kg、近視很深的書呆子考上

民眾觀感:這種警察,跑的快?? 能抓到歹徒嗎?? 壓都壓死他了,還抓人咧,看到都笑死了,哪會怕

歹徒:拎杯一隻手就可以壓制你了,還抓我咧


然後就會變成有人開版問

警察威嚴不存在!?
天天白日夢 wrote:
就業服務法第5條:......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是法律不是規則,沒錯吧?
→其他法律包括公務人員考試法,沒錯吧?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沒錯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沒錯吧?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未牴觸→公務人員考試法→未牴觸→就業服務法

我的表達,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強
但這樣表達應該足夠說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未牴觸→就業服務法
而不是像樓主說的直接拿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來看有無牴觸就業服務法

如何,有錯還請專業的來說明!
...(恕刪)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訂定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其法律位階是法律還是行政命令?

本人認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考試院增訂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屬於行政命令(授權命令),
考試院雖巳依法送請立法院備查在案,但時至今,
仍未經過立法院法定程序審議通過,總統公布,
遵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不得成為法律,依舊歸屬行政命令
既不得成為法律,依憲法第17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因而無效。
台中小康 wrote: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恕刪)

真的喔~~~可以別再凹了嗎?? 真的很難看

別拿著一些自以為是的觀念,就來扯,真的不好看,以下這篇,皆解釋出警察的限制


而案例中警察專科警員班考試及警察特考限制男女比例及身高、體重、儀容等是否有違平等原則?

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認為「本件被上訴人依法辦理基層警察人員養成教育,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下,相關招生條件自須較一般學校招生規定為嚴格,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揆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被上訴人既依據各特別法辦理基層警察(消防、海巡)人員養成教育,以及現職人員專業訓練,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之下,相關管理規定的訂定,必須較一般學校為嚴格。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被上訴人既依各特別法立校,隸屬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教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警察教育;教育目標在培訓警察(消防、海巡)基層專業實務人才,則自入學至畢業,各項養成教育訓練制度的建構,必有其特殊之專業考量。被上訴人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之招生簡章有關入學考試初試之筆試項目、成績計算、合格標準,以及複試項目及標準(包括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等)的訂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體重40kg、近視很深的書呆子考上
...(恕刪)


視力或體重如明確會影響其工作表現,
本人認同可依其工作特性需要就視力或體重予以合理限制。

但於招考中予以限制視力或體重原因如為影響其工作表現,
因視力及體重是容易變化,
那就應於相關工作考核中將視力或體重列入考核,
始符合其當初限制原意。

但現今我認為原先招考限制體重及視力,
理由為會影響工作表現,
如警察爾後體重爆增及視力退化,
但警察工作後體重及視力並未列入相關工作考核,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有關考核考績項目皆未將體重及視力列入)
本人即認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有關歧視之相關規定。





台中小康 wrote:
視力或體重如明確會影響其工作表現,
本人認同可依其工作特性需要就視力或體重予以合理限制。


但於招考中予以限制視力或體重原因如為影響其工作表現,
因視力及體重是容易變化,
那就應於相關工作考核中將視力或體重列入考核,
始符合其當初限制原意。

但現今我認為原先招考限制體重及視力,
理由為會影響工作表現,
如警察爾後體重爆增及視力退化,
但警察工作後體重及視力並未列入相關工作考核,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有關考核考績項目皆未將體重及視力列入)

本人即認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有關歧視之相關規定。

乖,看一下36樓的判例
警察乃特殊行業,且有技術性之工作,必須尊重專業所限制


紅字部份.......
這批100位錄取員警內,有95位都是近視深的書呆子、體重過重、體重過輕
那..........符合執勤外勤剩下5位,想要操死這5位嗎,別以為文書工作都很缺人
真正缺人的是外勤員警,繳的稅金,應該是花再真正值勤的員警身上
而不是坐在辦公室吹冷氣、打打字的內勤人員上

再補充說明
第二段紅字部份
你不知道什麼叫做職業傷害或者是身體正常退化嗎??
且每年員警都會有考績,適合的人將分配到外勤,不適合的人轉任文書工作or內勤員工
這~~~~~~~~您不懂嗎??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真的喔~~~可以別再...(恕刪)


請問此判決與我討論之身高限制何干?

這是判決不是判例。
台中小康 wrote:
請問此判決與我討論之...(恕刪)

你是看到鬼還是卡到陰還是鬼打牆案例又添一樁
是不會看一下紅字部分是司法院、行政法院針對身高限制的解釋嗎
上面案例判決就已經說明警察適用於特別法,而不是就業服務法,誰知道你在鬼打牆什麼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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