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到通知, 該名員工到調解委員會告公司是因為她懷孕而資遣她,並要求3萬元的生育補助津貼.目前公司可以提出幾項證據顯示1.並不是因為她懷孕而資遣她, 2. 她的績效確實不好.公司並不想和這樣的人員和解. 不知道還有沒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呢?================================================這女的有高人指點......法官會判她勝訴.......再送你們額外的罰款你們公司可以順便上新聞...可能還會有負面影響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還是乖乖付錢比較好
19年拿優等列不適任 銀行解僱無效這個判例有利於資方舉反證因為這個新聞著眼於考績好,不該解雇那它另一層意思就是考績差就可以解雇不然,如果考績不能做為解雇參考,法院沒必要去調查該員考績(公務員解雇法也是以考績參考,雖然最後機率很低,只是做做樣子)還有這例子解雇的都是年資長的如果你們公司近一年解雇的只有這位員工懷孕,那就不是懷孕問題,而是員工自己問題
amysbowzi wrote:2010年6月初,因...(恕刪) 妳們不知道孕婦有"免死金牌"嗎?一般公司裁員第一個排除的就是孕婦!我們工廠甚至還有個孕婦班,13:00-21:00給夜班孕婦上的!因為許多勞基法規定孕婦不能超過21:00(?)上班,但如果調到日班少了津貼又怕被告減薪..... 所以搞了個孕婦班表!印象中勞基法上對孕婦的保障是很大的.... 大到可以要求調整工作內容(好像是,但不確定!)!好好去念一下吧!反正,裁了孕婦... 就是個大問題! 如果3萬可以解決算便宜了!如果是我,1.會建議她要求56天產假的薪水! 這幾乎90%要得到!2.勞動契約存在.amysbowzi wrote:該名員工於6/30主動提出要做到當日就好. 公司也同意, 並於6/30下午才退保...(恕刪) 有paper嗎?正規做法,應該請員工簽訂自願離職書同時交付遣散費,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tim901 wrote:19年拿優等列不適任...(恕刪) "考績好不該解僱"是法官刻意拿來電資方用的你在法律上絕對不可能推論到"考績不好所以可以解僱"不要害當事公司心存僥倖按照法令,一名員工從考績不好到被解僱,公司有好幾道程序要走而這些程序絕無可能在一名年資只有半年的員工身上走完說真的台灣的勞工真的要多充實一點法律知識其實勞基法對勞工是有保障的但法律不會自己跑來幫助你只有你懂並且願意用它才會幫助你...
如果員工真的績效不好, 有制度的公司內部一定保有相當的證據證明裁員是績效問題.上班打瞌睡, 有無申誡記過記錄?出勤表, 有無無故遲到?產能不佳, 有無所有的生產日報表?個人產出良率有無低於他人水平?拿得出證據就堅持到底, 最好還是懷孕前就證明績效不佳. 如果只是因為她懷孕少點調度彈性的話, 那還是私下和解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