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心證是無限大!大!大!大!大!喔,例如姓蕭的法官兒子被判無罪,1審還是2審的法官為了證明他的說詞,上車開搖滾樂到最大聲以求是不是真的受影響,而沒注意到沒撞到人,這種待遇還真是普通人沒有的,十件有九件就給判6個月或罰金,話說回來!其實說修法才能解決人真的只能說對一半,最高院的解釋本來就可以補充法律沒規定的事,在法律沒修法前,幾乎能夠當成文法引用,但通常是遇到長久爭議的問題,各院級或每個法官有極大見解的出入才會做成最高院解釋,司法院這次是踢到鐵板不做不行
最高法院上午召集全體刑事庭法官會議,討論幼童性侵案統一解釋問題,會中決議性侵七歲以下幼童,就是違反幼童意願,須處七年以上重刑,至於七至十四歲幼童,則依現行法院解釋,幼童同意,判處三到十年徒刑。------結果7-14歲還是有可能用3年來判7-14歲即使有言語及意思表達能力,但對於是非呢?對於自身安全的認知呢?如果有人以物質誘姦這個年紀的小孩子呢?妨害性自主罪的訂立年代有現在這麼多誘惑嗎它這樣解釋根本只是為高雄地院的法官開脫7-14歲 在幼童的同意下讓法官自行依狀況裁罰我認為並不公平為何不比照民法結婚年齡的認定以16歲以下作為標準判處7年?
Deray Xu wrote:其實我蠻期待那些當初潑冷水說臉書連署沒用的可以出來說說話...真可惜. 民主社會居然還是不敢發聲... 群眾暴力可是非常恐怖的或許連署達到目的了但如果出來說些什麼...要說撻伐還是群眾暴力等....跟連署等要求的出發點等...性質都不一樣了其實事發前後都一樣在民主環境中的...以前群眾運動興起,無論是香港民運、台灣學運、甚至以前無殼蝸牛出來躺大街睡覺,都是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現在都變節了......當然以前也多多少少也有擦槍走火的事件....
連改都不用改那為什某些法官一直拘於那些條文..還怪罪法條問題原來實際上還是可以這樣判的,,這樣感覺好像有點自打嘴巴耶同樣類案例,,早就有法官直接判七年以上重刑因為認為被害人年幼,,無法表達意願同樣都是法官,,,為什有的差那多阿只會照本宣科,,不想動腦筋,,那幹嘛還當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