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很丘 wrote:
榮民依健保法第27條規定,榮民本人若無職業可免繳健保費,榮民的眷屬則需自付30%,目前每月為302元。
每年退輔會為了補助榮民(100%)及榮眷(70%)的健保費編列了68億(節錄至此http://tw.myblog.yahoo.com/jw!Erkqf2qTFRCveNERypaaNQwZ/article?mid=367)
我的回文有提到:"就算國家不跟某一類人收健保費 也會用另一種名目來補助的......."
健保法並無有某類人不用繳交健保費的明文規定
而是有一些政府機關會編列部份預算來"補助"不同類的被保險人
第 27 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
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中央或直轄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二)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
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
府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
分之五。
(三)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
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
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在省,
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縣 (市) 政府補助百分之十;在直轄市
,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內政部全額補助。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在省,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五,縣
(市) 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補助。
六、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七、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
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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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6款(紅色部份)便是一般所稱"榮民"
法規只稱補助,並無"免繳"的說明
千萬別因為媒體記者寫什麼、說什麼
直接轉貼而不去瞭解,進而讓更多人造成誤會。
因為法律字眼,不能任意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