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是覺得 如果一切都是命運的安排 讓我們的親人搭上了這班車 遇到了這個風災 遇到這個災難那如果是有幸挖出來 那很好如果是命 挖不出來 那我也不會強烈要求搜救人員一定要挖到什麼程度一定要找到什麼東西因為搜救人員的命 也是命搜救人員 也是別人的家人要是因為我的關係 讓他們的家庭受到什麼災難這樣我會很自責大家都努力過就好了 該放下的時候就要放下...
老實說大家都心知肚明結果是怎樣了,難道真要看到支離破碎的才甘心罷休嗎我有跟爸媽說如果哪一天我遇到這種事,就算是在國外也沒關係,挖個幾天找不到,大家心理都有數了,就不要挖了,我爸媽也同意.寧可讓家人挖不到,還可以安慰自己我或許還是在某處過的好好的;也不要讓他們看到我支離破碎的樣子,徒增傷悲.樓上說的很對,重點是要錢吧,沒見到屍體死亡證明開不下來,保險什麼的都沒辦法處理,這是現實問題.不過如果不是很急迫的需要用錢的話...緊急危難狀況下失蹤的人過幾年就可以宣告死亡了,到時候再來辦理賠吧
pug888kimo wrote:現實問題...1.有...(恕刪) 少鬼扯了 不懂裝懂 這種頂多一年就可以了 人道義務盡到了就行 不然要找一輩子嗎那些錢可以讓多少貧戶吃飽飯 供多少貧困學生讀書了 請道士把魂牽回到大陸就好了俗話說,「生要見人、死要見屍」。也就是,如果一個人死了,起碼要看到遺體,才能說這個人「死了」。但有時候一個人因為離開具居住之處所甚久,或者因為特別之災害(如水災、地震、空難、船難等),音訊全無,但死亡的可能性很大,可是在無法找到遺體的情況下,無論是醫院醫生或者檢方,都無法開具死亡證明。在這種情形下,民法特別創設了「死亡宣告」制度。依據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